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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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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广电局关于音像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01]13号

  【发布日期】2001-02-14

  【生效日期】2001-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广电局

关于音像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文化局、广电局《关于我市音像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我市音像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文化局、市广电局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省级机构改革中,省政府已对省级有关部门音像市场管理职能作了调整,明确全省音像市场管理职能划归省文化厅。为有利于加强全市音像市场管理工作,经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商议,参照省级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的方案,将我市音像市场管理职能划归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7号、106号、133号)以及《转发省文化厅关于音像市场管理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90号)精神,将我市音像市场管理职能划归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放映单位的设立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音像制品的运输传递管理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管辖范围核准证明,其中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站)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运输传递由市和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管辖范围核准证明。

 二、在市广播电视局与市文化局办理音像制品管理职能交接手续的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同步做好交接工作。要保证管理稽查经费,加强管理稽查力量。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音像市场后,要按省文化厅要求,尽快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要严格管理,规范执法,以促进我市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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