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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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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19号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2001-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及时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搞好宏观调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十五”计划的启动实施和我国加入WTO的临近,经济发展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对策研究工作,这是保持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调节经济能力的重要内容。经研究决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省计委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参加,进一步完善经济形势分析工作制度。各级也要把经济形势分析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二、努力提高经济形势分析的质量和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注意观察和发现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尽可能超前分析研究,搭准经济发展总体态势的脉搏。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最新动向,加深对新形势下经济运行内在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对经济趋势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牢牢把握经济工作的主动权。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要进一步完善经济形势分析专家咨询系统,定期进行专家咨询问卷调查,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咨询活动。

 四、进一步完善经济形势分析例会制度。省计委要组织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例会。重点抓好半年度和全年度经济形势分析,在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供省委、省政府决策参考。省级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相应的分析研究重点,形成部门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

 五、加强对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领导。经济形势分析事关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形成制度,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要把经济形势分析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切实加强考核和检查督促,推动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有效开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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