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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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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81105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159号

  【发布日期】2000-12-14

  【生效日期】2000-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

           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民政部门主管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补助、立功受奖义务兵的奖励以及随军家属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

 二、原第八条增加三项内容,分别作为第六、七、八项:

  (六)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七)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八)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删除原第十一条。

 四、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义务兵优待金发两年。凡当年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以及被直接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士官的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军事院校学习期间至其毕业当年每年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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