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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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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9]122号

  【发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1999-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乡村

两级不良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村两级由于盲目兴办企业、过度建设非生产性设施、机构庞杂、人员过多等原因,大量举债,造成不良债务比重上升。如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不仅会拖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加重乡镇财政及农民负担,而且会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确保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全面彻底清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各地要对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包括乡镇政府、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各种债务、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不含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并认真填报《乡(镇)级债务、债权清查汇总表》和《村级债务、债权清查汇总表》(具体表式由省农办按农业部文件要求另行下发),以市(地)为单位,于今年10月15日前报省农办和省财政厅。清查以乡(镇)、村自查为主,以会计帐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清查后形成的报表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为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有代表性的乡(镇)、村先行试点,取得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县级农经委(农办、农业局)、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指导,并进行联合抽查,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三、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提出的收欠还债、核销减债、拍卖还债、划转债务等办法,积极稳妥地分类处理,逐步消化解决。化解乡村债务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从完善制度入手,研究解决制止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继续增加的治本之策。要切实把乡村两级债务的增减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借(贷)款管理、财务公开、资产管理、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等制度,规范乡镇政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为,使乡村两级的债权债务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继续增加。

 四、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业负担的一系列规定,在偿还债务时,不得将乡村两级所欠债务转嫁给农民,变相增加税费和向农民摊派,加重农民负担。今年,乡村两级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上来。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效益农业为中心,鼓励指导农民积极调整种养业结构,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实现节本增产增效目标,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今年12月10日前,将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农办和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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