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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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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委[2001]5号

  【发布日期】2001-03-02

  【生效日期】2001-03-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委〔2001〕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1年3月2日

           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改革,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加强党委宏观管理职能,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裁减冗员,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方面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管理层次的职能任务和区域特点、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

  (六)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机构改革的重点

  (一)市、县(市)党委机构改革

  市、县(市)党委机构改革的重点是,理顺职能关系,调整规范工作机构设置,精简部门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参照省委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能,进一步理顺党委部门之间、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群众团体之间的职能关系。党委部门的整体结构保持稳定。撤销或调整与政府部门职能交叉、重复设置的机构。确需党委、政府共同承担的职能,采取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办法解决。原则上不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有关职能可并入相关部门,少数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保留名称、使用印章;确需设置部门管理机构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尽量减少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设置,有关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党委工作机构(含纪委机关),市级设置不超过9个,县(市)设置不超过8个。现低于以上机构数的不再增加。市辖区党委工作机构的设置,由市研究决定。

  党委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要根据职能的调整变化,撤销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合并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复的机构。

  市级党委工作机构一般称部、委、办,均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科级。县级党委工作机构称部、委、办,均为科级,其内设机构称股、室。杭州、宁波市党委工作机构的规格、名称,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县(市)政府机构改革

  1.转变职能

  继续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压缩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改革,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

  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和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应由社会自我管理和调节的社会事务,转给社会中介组织。

  2.理顺关系

  理顺市县乡的事权关系。城市规划、经济综合、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事务,以市管理为主;教、科、文、卫及社会服务事务,要充分发挥市辖区的作用,逐步做到以区管理为主。市级政府应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不干预县级政府能够自行决定和处理的事务。县级政府要调整县级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管理体制,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以完善乡镇政府功能。实行乡镇与县级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尽量以乡镇管理为主;对垂直管理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乡镇要加强对其监督。

  理顺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机构管理为主”的原则,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几个部门参与的,要明确分工,分清职责,确定牵头部门。

  3.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清理整顿现有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范围和程序,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凡现有多支执法队伍的部门,原则上要归并为一支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市、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设置精干、统一的执法队伍,实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在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不得组建新的执法队伍。

  4.精简机构

  按照中发〔1999〕2号文件精神,大城市政府工作部门精简为40个左右,中等城市30个左右,小城市22个左右;较大的县政府工作部门精简为22个左右,中等县18个左右,小县14个左右。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机构数必须控制在中央提出的限额以内。

  (1)地方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杭州、宁波市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接受省局的业务领导。地方税务部门的设置形式继续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体制改为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

  (2)不再设置工业经济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其政府行政与行业管理职能并入经贸部门。

  (3)综合设置城建、文化、农口等方面的机构,避免多头管理、交叉扯皮。适当归并农口机构,有条件的市、县(市)可以设一个综合性的农业农村工作部门;适当归并城建口机构,中小城市原则上设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部门,同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职能;文化口机构除杭州、宁波、温州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归并外,其他市、县(市)原则上设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部门,同时承担新闻出版管理职能。

  (4)民族宗教事务机构除杭州、宁波、温州市外,其他市、县(市)民族宗教事务机构可与党委统战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除少数县(市)外,侨务、台湾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机构均可与统战部门合署办公,对外保留牌子。

  (5)法制办公室除杭州、宁波、温州市外,其他市、县(市)也可将法制办职能并入政府办公室,对外保留牌子。

  (6)物价、粮食机构可作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对外保留牌子。

  (7)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盘考虑。

  市辖区政府机构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市研究决定。

  市、县级政府的职能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政府工作部门。工作部门直接向政府负责,其上不再设置管理层次。市、县级政府一般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个别需设置的,随方案报批。

  市级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局、办,均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科级。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称局、办,均为科级,其内设机构称股、室。杭州、宁波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名称,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现为政事合一的机构,要实行政事分开。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政事合一机构或将行政机构直接转为事业单位。个别确有必要转为事业单位的,随方案报批。

  (三)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要与农村税费改革相结合,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县乡关系,精简党政机构,规范机构设置,调整事业单位,重点是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乡镇机构的设置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一般乡镇设置5个左右职能机构;规模小、经济不发达的乡镇,机构设置可以更精干;少数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中心镇,机构设置允许适当放宽。

  除已设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税务所等机构外,其他县级政论工作部门派驻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管理为主的体制。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适应农村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压缩、归并站(所),综合设置农业服务、文化服务等机构;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可合并设置。按照生源的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精干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精简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撤并乡镇。规模较大的县(市)政府以及市辖区政府驻地镇,经省政府批准,可撤销镇建制,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管理服务职能。

  (四)人大、政协和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

  人大、政协机关机构改革,按照中发〔2000〕18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完善机关职能、理顺工作关系、发挥整体功能的要求,调整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优化干部结构。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按照中办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坚持有利于党对群众团体的领导和群众团体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原则,完善体制,理顺关系,合理划分职责;改进运行机制,克服行政化倾向;精干内设机构,精简人员编制。

  人大、政协和群众机关的机构改革与当地党委、政府机构改革通盘考虑,同步进行。

 三、编制精简、人员分流和领导职数

  (一)精简比例

  市县乡各级行政编制的精简比例,杭州、宁波、温洲市为18%,其他市和县(市)为20%,乡镇为23%。在省核定的各级总精简比例的范围内,各县(市)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市确定,各乡镇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县(市)确定,但市县乡三级编制不能混用。同级党委、政府与人大、政协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之间的精简力度要适当,个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人员编制,分别按市、县(市)编制总数的3%、2%、1.5%的比例上划后,按同级机关的比例精简。基层工商所、税务所、物价所的编制也要作适当精简。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编制由各市在总编制内统筹解决。

  乡镇事业编制总的精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公安、司法部门,总的要求是,精简机关编制,充实一线和基层的力量;先减后增,该减的要先核减,该增的下一级再增加。以这次改革为契机,优化干部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公安部门先按5%的比例精简,司法部门与同级政府机关同比例精简。认真清理各地的自定编制。法院、检察院机关的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其编制精简比例待中央下达文件后再定。

  (二)人员分流

  按照“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的基本要求,各地可参照省级机构改革有关人员分流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人员分流的途径和办法。离岗退养、辞职、提前退休的条件和优惠待遇可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领导成员的离岗退养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分流工作从各地实施时计算,3年左右完成。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员分流工作,3年内分流人员未找到工作的,其工资由财政予以保障。被清退的各类临时人员,可根据其工作年限,由地方财政发给一定数量的安置费。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机关工作符合一定年限的人员,在退休时按机关社会保险的办法予以补偿。具体办法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执行。

  (三)领导职数

  市和县级领导班子职数按省委〔1997〕23号和省委〔1997〕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乡镇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含交叉兼职的乡镇长);乡镇人大主席应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可设专职副主席1名;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4名。除上级下派干部挂职锻炼外,市和县级党委、政府不再配备助理;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

 四、需要注意把握的若干问题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机构改革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涉及部门权力调整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制定各项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把机构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妥善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转变工作作风。要把这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岗位轮换等途径,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加强机关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改进和加强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努力营造开拓、务实、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新局面。

  (三)严肃机构编制管理,严禁部门干预。省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不得干预市县乡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精简。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动、调整和增加编制、超编进入、超配领导职数等。同时,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预算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制化,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四)分级负责,精心组织实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乡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同级党委、政府研究提出,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省负责全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的宏观指导,审批市机构改革方案;市组织实施本级机构改革工作,加强对所属县(市)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审批所属县(市)机构改革方案。全省市县乡机构改革自上而下推进,市级机构改革原则上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县乡机构改革在今年底前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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