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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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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2004-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为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区规划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住宅用地建设(含改建、翻建等)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企事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审定工作。

  市建委负责企事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四、零星地块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周边邻近地块一并改造的可能,鼓励符合城市规划的危旧房地区成片改造,严格控制零星地块的翻扩建行为。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

  (一)符合杭州城市规划要求,规划为住宅用地的;

  (二)在市区四类土地以外(含四类土地),为单位自有宿舍生活区用地的(不含集体宿舍);

  (三)属生产经营销售困难且职工住房困难的双困企业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

  六、原建住宅被鉴定为整幢危险房屋且未纳入近期拆迁计划的,因城市环境整治其住宅需要拆翻建的,可申请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能自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七、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妥善安置原地块房屋产权人和居住人。属拆翻建项目的原住户,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安置,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差。

  八、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建设规划指标要求,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九、企事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要求,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本单位符合申购条件并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员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分配房源的职工必须经单位内部公示通过并报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备案。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照顾经济和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变相用于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分配后多余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必须交市建委统一安排。

  十一、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附下列相关资料:最新的附有四线规划的1:1000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危房鉴定书、产权证、本单位具备申购条件的职工人数、原住户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单位盖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市建委召集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意见答复申请单位。

  (三)经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十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户建筑面积设计标准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的规定。具体由市建委根据申请单位申报的具备申购条件职工的情况予以明确,并在设计方案会审和竣工综合验收时把关。

  十三、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准,售价应与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持平,其扣除拆迁建设成本、税收与合理利润后的收益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超过各类人员应享受住房标准面积的,其房价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

  十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交付等方面的管理按照商品房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其上市交易规定按照市政府杭政〔2003〕3号、杭政〔2003〕1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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