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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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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收费 准的规定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6-27

  【生效日期】1985-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资经营企业

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  根据浙江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在本市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标准,按不同区域和行业分类确定公布如下:

一 地区和类别划分

  本市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一类、二类、三类地段,共四个区域。

  老市区各类地段的具体区域为:

  一类地段:老市区主要干道的临街地段。

   海曙区:中山东路、中山西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滨江路、江厦街、灵桥路、江左街、东渡路、开明街、药行街、县学街。

   江东区:百丈路、江东北路(至清洁巷)、江东南路(至新河路)、大河路。

   江北区:人民路(至新马路)、车站路、杨善路、桃渡路(至杨善路)。

  二类地段:老市区中心地段。

   海曙区:北起余姚江,东起奉化江,西面及南面至北斗河、护城河两侧,并接奉化江公路桥、南火车站至宁波饭店地带、西郊路(至铁路线)沿街地段。

   江东区:北起外塘巷,南至新河,东面界线为:沿曙光路往南,接姚隘路后往东,然后再沿河边往南,接彩虹北路 、彩虹南路(未成),西至甬江 、奉化江。

   江北区:东面及西南面分别以甬江、余姚江为界,西北面及北面至南草马路、接人民路后往南至东草马路。

  三类地段:老市区的其它地段(含边缘区)。

二、土地使用费标准(计算单位:元/平方米年)

  1、经济技术开发区:

    商业、服务业用地:10

    旅游建筑用地:8

    商品住宅、办公楼用地:4

    工业、仓贮用地:1

    露于游乐场用地:0.50

    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0.50

    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用地:0.30

  2、老市区:

                      一类    二类    三类

    商业、服务业用地:         20    15    13

    旅游建筑用地:           16    12    10

    商品住宅、办公楼用地:        8     6     5

    工业、仓贮用地:           2   1.50  1.30

    露天游乐场用地:           /     /   0.50

    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    1   0.70  0.50

    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用地:     /     /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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