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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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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巩固绿化成果、优化生态环境、发展效益林业的意见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委[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2001-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巩固绿化成果、优化生态环境、发展效益林业的意见

(浙委[2001]3号2001年2月5日)  1989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今明两年准备,五年消灭荒山,十五年绿化浙江”的决策。经过全省人民的艰苦努力,绿化全省的规划目标现已如期实现,我省林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今后十年的林业工作,要紧紧围绕实施《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纲要》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以巩固扩大绿化成果、优化生态环境和大力发展效益林业、富裕山区农民为主题,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经营,依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快林业现代化进程。

 一、充分认识发展效益林业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明确今后十年的奋斗目标

  (一)发展效益林业,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加快效益林业建设,有利于优化美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优化生态,美化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效益林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正视当前我省林业发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保持清醒头脑,将效益林业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今后十年我省效益林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建万里绿色通道,创千亿林业产值,造浙江秀美山川”。全省建设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4000万亩商品林、2000万亩一般性生态公益林;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0%以上;全省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河渠、海塘等宜林地段全面绿化,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的“绿色通道”;林业行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十五”期间,全省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和2000万亩一般性生态公益林建设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形成基本框架;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80%的平原县(市、区)基本达到高标准平原绿化水平;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所有的高速公路和60%的国道、省道、铁路、河渠、海塘等宜林地段实现绿化;林业行业总产值达到600亿元。

 二、加强林业生态体系建设,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

  (三)实施“万里绿化通道”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对公路、铁路、河渠、海塘等沿线进行绿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目标和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海塘等沿线的绿化,要与工程项目统筹规划,统一纳入工程概算,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万里绿色通道”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四)高标准、高质量实施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工程。将全省主要水系源头、主要公路铁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四周、村庄的房前屋后、城镇周围山林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平原农田林网、沿海防护林等,规划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3000万亩。坚持封、管、造相结合,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加强阔叶林资源保护和培育,提高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省有关部门要及早研究制订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实施城镇、平原绿化建设工程。要把城镇、平原绿化建设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结合城市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城镇和村庄绿化力度,大力推进生态市县和绿化小城镇建设,美化城乡环境,建设绿色家园。要继续抓好平原绿化、沿海防护林体系、太湖流域防护林体系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严格工程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大力推进林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六)抓好特色林业基地建设。按照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相对集中、高产高效的要求,各地都要建成一批有区域特色、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辐射示范作用强、能带动农民致富的特色林业基地。“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培育、扶持30个左右上规模的特色林业基地。

  (七)积极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当地的资源优势,重点发展能提高林产品附加值、与农民结成密切利益关系、安排本地农村劳动力较多的“龙头企业”。全省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争取到2005年,形成20个左右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利税超500万元的林业“龙头企业”。“龙头企业”要与基地建设相结合,通过“龙头”连基地,基地带农户,逐步实现产加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

  (八)抓好森林景观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森林旅游景点品位,完善森林旅游网络,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业及其相关的服务行业。在保护生物多样化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把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作为林业产业化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不断提高林业效益。

 四、进一步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推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有偿流转

  (九)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林业双层经营体制。责任山承包合同到期的,原则上要按照“稳定不变”的要求继续延长,甚至长期不变。如确因矛盾突出,群众反应特别强烈,甚至已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在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作适当的小调整,但必须做好稳妥细致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好调整手续。

  (十)积极探索建立有序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行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通过租赁、拍卖、承包、抵押、中外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资金、劳力、技术、土地、林木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搞好林业经营。对到户经营的荒山,若三年内不绿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收回,重新发包或统一经营。

 五、强化依法治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十一)加强林业法制建设。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抓紧修订《浙江省林林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并及时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凡与《森林法》及林业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的,要尽快进行修订或废止。要继续深入开展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生态意识、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十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林木采伐管理实行分类指导,逐步做到“管死一块,管严一块,放活一块”,对重点生态公益林一定要管死,严格控制采伐;对一般性生态公益林,经依法批准,允许一定强度的择伐;对商品林允许经营者按经营方案和定向培育的要求,经依法批准后采伐。要进一步强化采伐林木的“源头”管理,建立健全村级护林组织,形成群众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加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对林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林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制度,切实抓好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珍稀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大林业公安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调处山林纠纷,确保林区的社会稳定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六、推进科技兴林,搞好种子种苗工程建设

  (十三)加强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搞好技术创新。要加快林木良种及其培育技术、森林保护技术、商品林高效栽培技术、林产品高效综合利用技术等的推广应用。加强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林农的科技素质。完善林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质量监督认证体系,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林业科研院校的作用,加强对重点项目、关键技术的联合研究开发。

  (十四)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为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科技、市场信息等各种服务。深化基层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继续大力鼓励林业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转让等方式,参与林业产业化经营。

  (十五)加快技术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十五”期间,建立起以省级林业种苗示范基地、13个部省级良种繁育基地、10个林木采种基地、10个市级中心苗圃和林木种子加工贮藏、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网络为主要内容的林木良种繁育体系。

 七、落实扶持政策,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十六)增加对林业建设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努力做到林业资金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各级林业、交通、铁路、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所担负的绿化任务,确保绿化资金的足额到位。“十五”期间,省财政将视财力可能逐步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每年安排7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林业工程建设和资源保护工作。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万里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城镇平原绿化工程建设成绩显著的市、县,每年分别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十七)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投入林业。继续抓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要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工商企业投资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高效林业。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林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继续推行各级党政领导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林林资源的消长、生态环境的改善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继续提倡领导办绿化点、效益林业示范点的做法。

  (十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重点生态公益林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城镇和平原绿化工程建设都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由市、县和有关部门建设和保护。各级财政、计划、林业、建设、水利、农业、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为加快林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十)进一步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抓好干部队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各级林业公安、森林防火、山林纠纷调处组织和木材检查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等机构承担着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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