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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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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1999]116号

  【发布日期】1999-09-20

  【生效日期】1999-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清理

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1999〕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自觉开展自查,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清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整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与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电话:7250452)联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72号)要求,现就我市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基本原则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整顿,所有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留尾巴;

  (三)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五)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在不改变使用权的前提下,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重点用于相关的事业发展和弥补本部门的经费不足、解决历年欠帐和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

 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的对象和范围

  清理整顿的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资金范围是各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含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自有资金等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包括:

  (一)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二)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三)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自有资金、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三、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来认识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的决定,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整顿工作与转变部门职能、加强财务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管理。

  (二)我市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在市财政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各部门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县(市)区各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三)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建立政府牵头、财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

  (四)凡在清理整顿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行为,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一律没收,上缴同级财政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对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要坚持“谁放款、谁收回、谁清理”的原则,采取边查边收和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整个工作于2000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自查清理阶段。由各地各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内部清理,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有偿使用资金来源及投向;停止发放新的借款,资金帐户只进不出;核对帐目,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积极回收到期借款;占用费及利息使用情况等。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截止1998年12月底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报表和情况说明于1999年10月底前上报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表格式及说明详见附表)。

  (二)重点检查阶段。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于199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整顿阶段。重点做好借款清收工作,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具体包括:对到期、逾期的借款,要继续采取措施清收;对形成呆帐的借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带帽下达的有偿使用资金要逐级上报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伪造呆帐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此项工作要求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

  列入呆帐的借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或虽未依法宣告破产,但经严格核实确已不存在的单位,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借款;(2)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在保险补偿、抵押财产变价后,仍无力归还的全部或部分借款;(3)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逾期未还,但须专案报经批准处理的借款。对需列入呆帐处理的借款,须提供相关材料和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具体资料如下:(1)原借款申请报告、借款审批表、借款合同、拨款凭证等借款记录;(2)归还本金和支付占用费的支票、收据等还款记录;(3)法院破产裁定书、保险公司补偿情况等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经批准列入呆帐处理的借款,除直接核销外,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内部核销、帐销案存、继续催讨等方式进行处理。

  办理借款转为国家资本金(国家投资)的原则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重点支持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妥善处理历年逾期借款;减轻借款企业的债务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借款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历年借款使用和还款情况,企业清产核资情况,1999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放款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总结阶段。整顿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将工作总结于2000年10月底前报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7250452,市财政局综合处)。

  附件:1.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来源情况表(略)

     2.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资产负债简表(略)

     3.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放款明细表(略)

     4.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回收、逾期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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