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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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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1-06

  【生效日期】1998-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8〕2号1998年1月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力度,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逐步优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地维护,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还比较淡薄,损害、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淫秽、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影视、音像、书刊等屡禁不止;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还比较薄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体系和机制还不够健全等。这些问题如得不到解决,将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为了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力度,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把“一法一条例”列入“三五”普法计划,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普法面。普法宣传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未成年人。教育部门要把“一法一条例”作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教师和学生系统地开展学习,使广大师生知法懂法,不断提高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能力。广播电视、文化、工商、卫生、出版等部门要做好对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儿童食品、玩具等经营者的普法宣传工作,增强他们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自觉性。乡镇、街道、学校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普法教育,逐步改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质量和环境。通过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教育,使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内容被人们所理解,在全社会形成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视未成年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把宣传教育工作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边宣传、边解决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以增强宣传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依法行政和监督,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把未成年人保护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政府分管领导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听取未保工作汇报。要配合省人大做好在全省范围内“一法一条例”的执法检查,督促“一法一条例”在我省的全面实施和落实。各市(地)要创造条件拨给青少年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对青少年教育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

  各未保单位要以“一法一条例”为依据,以“服务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为宗旨,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为广大未成年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财政、计划等部门要为未成年人专项基金的设立积极创造条件。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文化、广播电视、出版等宣传部门要积极向未成年人生产、推荐优秀精神产品,引导健康向上的文化潮流。新闻单位要大力开展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事例等宣传报道活动。工商部门要依法查禁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对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统一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设施的管理和监督。政法部门要加强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活动,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服务机构,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切实采取措施解决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和就业安置问题。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确保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安全教育和师德教育,严格执行“一法一条例”中所规定的“学校保护”的各项条款,坚决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未保机构的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检查、督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在制定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环境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和重要政策时,要主动征求和听取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意见。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建立和规范例会、协调等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未保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年初向省未保委上报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安排,年底由省未保委负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要充分发挥部门联手作用,加强部门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互配合和协调。要加强理论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未保工作的新方法和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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