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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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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委办[2000]102号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2000-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0〕10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质量逐步改善。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进一步做好这些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今年以来,宁波市委、市政府组织机关干部走千户人家,传关爱之情,切实关心下岗、失业人员生活,并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欢迎和好评。2001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推广宁波市的做法和经验,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文明、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际行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予以重视。省劳动保障、民政、工会、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二、广泛开展一次对下岗、失业人员家庭的走访慰问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机关干部深入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虚心听取意见,体察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走访活动要精心组织,轻车简从,讲求实效,所需经费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应经费中支出。上述经费支出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三、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因特殊原因未及时、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春节前足额发放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下岗、失业人员及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补助和救济。

 四、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下岗、失业人员。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尽可能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优惠扶助,在就医、子女就学、房租、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给予减免收费或定额补助,让他们感受到全社会帮困济贫的爱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 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根本出路在于解决其再就业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各地可以借鉴宁波等地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运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用工方向,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工单位,各地可视财力可能给予一定的用工补助;政府可调控的公益性和后勤服务等就业岗位,可安排一定比例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对留用、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清理,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贯彻本通知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关心群众生活、完善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2月2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心群众生活、

            完善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市于9月1日至15日,组织市、区和市级机关各部门254名领导干部,轻车简从,走访了1016名下岗失业职工的家庭。通过走访,宣传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理顺劳动关系的政策,开展思想工作,检查政策落实情况,虚心听取下岗失业职工的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表达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爱之情。走访后,又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实际情况,制订完善了相关鼓励就业、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等政策措施。通过开展这项工作,不仅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强化了党员干部的宗旨观念,而且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打下了基础。

  从走访的情况看,总体上我市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已出台的政策措施也基本落实到位。从实际反映看,大多数职工理解和支持企业深化改革以及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虽然个别下岗失业职工生活困难,但能够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提供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特别在就业、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职工所担心的问题看,主要是在职职工担心理顺劳动关系会立即失去工作,担心失业以后的生活会出现困难;“二保”人员(即2009年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一次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担心以后没有生活来源,医疗没有保障,没有就业机会,等等。

  为此,市委、市政府多次研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部分下岗、失业职工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是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必然现象,关键是要高度重视和正视这个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保障职能,妥善加以解决。当前我市政处在国有企业改革攻坚阶段,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改革进程,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确保社会稳定,因此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关爱化成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走访以后,市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有关政策性问题,经过全面调查摸底、多次协调和充分征求市人大、市政协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向市委作了汇报后,10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和《关于帮助解决企业改制后的困难失业职工就业和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加上明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的新医疗保险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困难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从而对于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将产生积极影响。现将主要措施汇报如下: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解决城市居民,包括困难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我市修订完善了《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强化了政府的作用和职能,在内容上主要有4方面特点:

  (一)扩大了保障对象的范围。规定持有我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原来由市总工会负责的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也纳入这个范围,真正体现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方面的作用。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最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强调了保障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综合考虑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尽可能做到合理性和可能性相结合。由此测算我市今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是215元,实行低于标准,差额享受。同时强调政府保障要与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相结合。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了工作责任,制定了监督管理措施,简化了具体操作程序。明确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为管理审批机构,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服务机构受委托承担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发放保障金等日常服务工作,既方便了群众,又便于管理。

  (四)落实了资金渠道。所需保障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从今年10月份开始,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修订后的办法执行。各县(市)也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制订或正在完善相应的办法。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走访中我们了解到下岗失业职工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很重要的原因是患重大疾病,这也是职工顾虑最多的。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的新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正式运行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我市医改方案的制订既着眼于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又重点解决目前突出矛盾,即在起步阶段,结合我市实际,重点保障职工住院大病风险。住院医疗费累计在全市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4倍以上至15万元以下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超过15万元的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解决。对于个人承担部分支付确有困难的,通过社会救助形式加以解决。同时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和社区医疗服务建设,降低药品价格,为广大下岗失业职工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动员全社会关心帮助下岗失业职工和特困人员,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特困人员在得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后,虽然能够维持生活,但还是十分困难,属于最低水平,为了使这些人员在生活方面尽可能多地得到帮助,感受到全社会帮困济贫的爱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经过充分协调,制定了《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市5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成员,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有关单位提供的“一卡通”式的优惠服务。优惠项目主要有8个方面:(一)就诊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诊疗费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病住院减半支付住院费、护理费、手术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免缴大病医疗救助金;并优先推荐慈善助医。(二)租住市区公房的可享受净增租金减免。(三)家庭成员在校读书,免缴义务教育段的所有杂费,减半缴公办高中段的学费,优先给予慈善助学等。(四)日常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给予定额货币补助。(五)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六)购普通公交月票优惠50%。(七)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八)对自谋职业的,享受免或减半支付有关费用等优惠。

  这项工作得到了提供优惠的单位的大力支持,不仅让特困人员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也形成了一种全社会帮困济贫的良好氛围。

 四、多管齐下,保障就业

  针对企业转制后未被新企业吸纳的人员,特别是“二保”人员和困难失业职工的就业及基本生活问题,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帮助解决企业改制后的困难失业职工就业和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一)运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用工方向。对招用“二保”人员,并且月工资不低于550元的,政府给用工单位每人每月150元的用工补助,如果是夫妻双方都是“二保”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用工补助为200元。

  (二)通过行政手段规定用工对象。有政府可调控的公益性和有关后勤服务等岗位的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按不低于岗位总数的30%比例招用困难失业职工,保证有就业愿望且有就业能力的失业职工及时就业。

  (三)政策引导与加强检查相结合,确保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企业改制后生产经营正常,原则上要留用70%以上原职工,安置职工达到一定比例可按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对留用、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劳动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四)加强技能培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如职工主动参加各类再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在经费上给予补助;劳动部门积极收集用工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用工洽谈专场,并免收有关费用。

  此外,对“二保”人员因特殊原因生活发生困难的,由劳动部门定期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以及用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劳动部门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承担。

  关于进一步工作,重点是抓好政策落实,继续开展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同时要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切实帮助解决问题。在改革中,要注意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增强改革的透明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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