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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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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7-30

  【生效日期】2004-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加工碘盐使用的碘剂、碘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应当纳入盐业统一管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

  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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