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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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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3〕252号

  【发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2003-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政办函〔2003〕2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实施我市“工业兴市”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换代,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以下简称杭政〔200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1号,以下简称杭政〔2002〕11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及《关于设立区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66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发展资金是由市政府筹集、管理并专项用于实施“工业兴市”、“工业立县(市)”发展战略及“抓大扶小”措施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相应费用的资金。

  二、工业发展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由市财政在5年内完成筹集。

  三、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按照杭政〔2002〕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工业产品销售规模进入规定档次的工业企业实施的突出贡献奖励。

  (二)按照杭政〔2002〕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2002年起新确认为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实施的奖励。

  (三)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达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1号)的有关规定,对经审核确认为达标以上的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给予的工作经费补助。

  (四)根据杭政办函〔2002〕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经济增长目标考核和工业强镇(乡、街道)目标考核中的先进单位实施的奖励。

  (五)依据杭政〔200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市本级承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的信用评价奖励。

  (六)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用于工业发展方面的其他支出,包括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支出,对年度技术改造先进企业、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对新上市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的适当奖励,以及评选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奖励主要经营者所需费用。

  四、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属本办法第三条第1―4款支出和第5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支出,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考评、确认后,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二)属本办法第三条第5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奖励”支出和第6款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五、工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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