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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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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6]199号

  【发布日期】1996-09-22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

优待金统筹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6〕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为完善军人优待政策,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统筹办法》以及市有关政策规定,对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5区(以下简称市区)义务兵家属、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误工补贴经费(以下统称优待金)实行统筹。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义务兵、重点优抚对象和民兵预备役参训人员,是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优待金由市统一统筹;是农村户口的,分别由各区以区为单位统筹。

 二、优待金统筹范围:市和区属及城镇街道(居民会)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部、省属企业和外地驻甬企业。上述对象都应履行义务,按规定交纳优待金。

 三、优待金筹集办法:优待金根据以支定收,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每年一次性交纳,存入市优待金专户。对交纳优待金确定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市属和部、省属和外地驻甬企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各区(含两区一岛)属企业、单位由各区财税部门收取。农村的优待金的统筹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优待金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70%的标准发给;城镇居民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按照市区当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45%至20%的标准给予优待;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各区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70%的标准发给;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45%至20%的比例,由各区自定。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在部队立功授奖和超期服役的义务兵给予优惠优待与奖励。

 五、优待金的发放和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安排年度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当年10月底前划拨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11月底前拨给各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在年底前兑现。市区的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误工补贴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兵役机关管理、发放。各区农村的优待金统筹与发放时间由各区自定。优待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筹优待金中可适当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和管理费用。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交纳的优待金可在管理费用(成本)中列支。优待金的统筹、使用、管理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六、优待金统筹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民政、财税部门和市兵役机关联合制订实施。

  各县(市)的优待金统筹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

 七、本办法自1996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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