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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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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委办[2001]55号

  【发布日期】2001-10-10

  【生效日期】2001-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1〕5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扩大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基层政权机关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0〕25号文件精神,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1〕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省乡镇政权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998年全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进行了专门部署和落实,全省乡镇普遍实行了政务公开,在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增强公仆和民主意识、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对照中央和基层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作不够平衡,内容不够规范,监督不够到位,职责不够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进一步统一对搞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把乡镇政务公开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作为改进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开展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努力克服怕公开后削弱管理权力、增加工作难度等模糊认识,纠正图形式、走过场,满足于一般性的办事程序、办事原则、收费标准公开的现象,不断增强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的自觉性。

  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办发〔2000〕25号和浙委办〔2001〕7号文件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为民、便民、利民和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把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内容。

  按照中办发〔2001〕25号文件的规定,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事项和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事项。结合我省实际,对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如下:

  1.对群众、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是: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财政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包括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月度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以及收费标准、开支标准、开支范围等;乡镇财政赤字及政府债务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基本建设项目及大额物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项目、征收政策及依据、征收标准、使用及减免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乡统筹费征收标准、收取和使用情况。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他税费征收政策、收入进度及减免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发放执行情况和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各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民兵训练、优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及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3)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2.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的事项为: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乡镇财政下属独立核算单位(指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年度综合收支计划;

  (3)乡镇政府本级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资产负债表);

  (4)招待费(含机关食堂)、外出考察费、会议费、电话费、差旅费、医疗费、小车费(含车辆购置费和运行费用);

  (5)正常工资外的补贴、福利及考核奖发放情况;

  (6)有关暂存、暂付款项情况;

  (7)干部驻乡驻村情况;

  (8)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各地要根据上述规定,对正在实行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要把财务公开作为重点加以规范和细化,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规范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乡镇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为提高公开内容的时效性,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各项公布内容作出具体时间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分固定性和变动性两大块,对固定性内容,如目标、职责、制度、规章、操作程序、收费标准等要实行长期公开,若有调整事项,要在调整后及时公布;对变动性内容,如对财政收支执行情况、乡镇政府本级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要按月实行公布;对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如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乡镇集体企业承包、租赁、转让、乡镇固定资产拍卖等要及时公布。政务公开的内容要准确完整、简洁明了,各项公开内容都要制定统一表式,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本着方便群众、吸引更多的群众来参与政务管理和监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开方式。要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橱窗或公开墙进行公开。公开栏一般要有“三栏一箱”,即财务公开栏、规费收缴公开栏、事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凡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农村村务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内容,除在乡镇公开栏公开外,还应在各村进行公开。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有效形式,予以公开。

  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政务公开一般要按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拟公开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公开的详细内容。(2)审查核实。将拟公开的内容,视不同情况提交乡镇党委、乡镇人大会议、政府办公会议或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讨论审查核实。(3)实施公布。将经审核后的公开内容向群众公布。(4)征询意见。政务公开后,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公开中出现的偏差。(5)建立档案。每次公布的材料都要存档备查,年终和有关材料一起装订成册,归人档案。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监督是关键。要建立健全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每个乡镇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政务公开的全程监督。监督小组由乡镇人大、纪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人数为7-11人,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人员要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业务知识,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明确职能,切实履行好职责。基本要求是:(1)督促本乡镇政府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布政务;(2)检查、审核政务公开内容,查对、核实财务账目;(3)对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向乡镇党委、人大会议报告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5)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维护乡镇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6)向乡镇党委、政府及驻乡镇站所反映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乡统筹费预算决算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健全完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群众举报监督查处制度,坚持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预公开制度和定期审计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坚持上述制度的同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四、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工作要求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

  全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省里由省农业厅牵头,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推广“便民服务中心”经验、实施“阳光工程”、加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以及强化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各乡镇都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强化责任意识,将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每次政务公开的内容,乡镇长及站所责任人都要签字盖章,对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各地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全局之中,各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本系统基层站所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督促和指导。实施方案须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单位。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要同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都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提出完善和深化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扎扎实实地把我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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