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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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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 的决定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27

  【生效日期】2002-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190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其中不相适应的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土地资产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

  1、第四条修改为:“杭州市国有土地资产评估工作,由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国有土地资产评估价格,市区范围内必须经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生效;各县(市)范围内必须经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生效。”

  2、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市区由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集体所有制土地需要出让使用权的,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并进行相应的土地资产评估,方可办理出让事宜。”

  3、第六条修改为:“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经济活动中凡涉及到下列经济行为的,必须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产评估:

  (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经济担保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建立股份制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的;

  (三)企业破产拍卖土地使用权的。”

  4、第八条修改为:“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土地评估和地价管理的有关政策,协调土地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5、第九条修改为:“土地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土地评估政策、地价管理规定和被评估土地的实际状况,按本办法规定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土地评估机构作出的土地评估价格,必须按规定报经市或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6、将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中“指定土地评估工作机构评估”的提法修改为“委托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

  7、第十五条修改为:“土地评估机构提出的土地评估报告书,必须经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土地评估价格,作为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土地使用权增值费、作价入股投资等的依据。”

  8、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涉及萧山、余杭两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9、将《办法》中“土地管理局”、“土地评估工作机构”的提法统一修改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评估机构”。

  二、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

  三、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删除第六条第三款。

  四、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9号)

  第十六条修改为:“使用人防工程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市属人防工程报市人防办审批,区、县(市)人防工程报区、县(市)人防部门审批;(二)市、区、县(市)两级人防指挥所等特殊人防工程,由同级人防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人防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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