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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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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级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定量考 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15

  【生效日期】1995-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

县级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定量考核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5〕203号1995年10月15日)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1988〕国环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县级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从省辖市扩大到所有县级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各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主管市长要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列为与上一级政府主管市长(专员)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二、各市要建立由市长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统一考核的环境综合整治管理体制。工业、城建、市政公用、环保、公安、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将有关数据及时报送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规范要求,汇总审核定量考核指标的有关数据资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各市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自查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综合分析报告、当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及环境综合整治计划报省政府,抄送省环境保护局、市(地)政府(行署)和市(地)环保局。有关统计数据同时报省各有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同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各有关部门负责复查、审核各城市上报的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复查、审核各城市送达的监测数据。复查、审核的统计数据和监测数据于3月2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城市考核指标的审核汇总,必要时组织考核,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四、各市政府今年应抓紧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准备工作。

 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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