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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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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 染性非典型肺炎对我市部分行业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08

  【生效日期】2003-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对我市部分行业影响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减轻"非典"给我市部分行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并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自5月1日起,在杭州市区采取有关扶持措施。现作如下通知:

  一、对客运出租汽车和客运营运车辆经营单位,免收交通检测费、计价器检测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减半征收车辆检测费、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运管费、城市道路统缴通行费。

  二、对宾馆、饭店、商业性旅游景点、旅行社、商场,饮食业、休闲娱乐业、会展业、交通客运业企业,免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费;免收总量排污费,减半收取自来水费(不合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体检费;减半收取土地年租金、垃圾清运处置费、机动车临时停放占道(泊位)费。

  三、对工业品集贸市场,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经营性体育场所,免收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

  四、调整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从2003年4月1日起,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将月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起征点以上的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因"非典"受到较大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可临时给予适当调低部分定额。

  五、对"非典"防治捐赠,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对防治"非典"个人特殊补助免税。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上规定,自2003年三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七、杭州市区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出租房产及个人出租营业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给予65%的减免;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性旅游景点、旅行社、商场、工业品集贸市场,饮食业、休闲娱乐业、会展业企业,报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八、为进一步支持企业经济发展,从2003年7月1日起,杭州市区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单位缴费比例为22%的,统一调整为20%。同时抓紧兑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奖励政策。

  九、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宾馆、饭店、旅行社、商业性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工业品集贸市场、大型餐饮和休闲娱乐企业、大型会展业、交通客运业企业。经地税和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申请缓缴2003年二季度的税款和企业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十、为进一步扩大出口,鼓励外贸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业务,将部分对外展销摊位的扶持费用改为上网交易的网络服务费。同时加大财政对医药储备的支持力度,从原先按医药储备计划额贴息改为按实际医药储备额贴息。

  十一、修订并抓紧落实对旅行社的奖励政策。允许旅行社以经营许可证作抵押,经申请批准后,暂时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

  十二、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给宾馆、饭店、商业性旅游景点、旅行社、商场及饮食业、休闲娱乐业、会展业、交通客运业企业用于经营的,其相应期间的租金可视情减免25%左右。

  十三、对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的旅游、商贸服务性企业,各商业银行可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展期。免收逾期罚息。

  上述各项收费(租金)的减免时间暂定3个月,期满视情另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在减免上述税收、规费的同时,要求出租车经营公司、工业品集贸市场向商贸旅游交通等服务性企业出租房屋的业主单位,通过协商同步减免承包和租赁费用。

  上述有关税收、规费的减免政策,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及市属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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