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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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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委[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7-27

  【生效日期】2000-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浙委〔2000〕19号2000年7月2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继续有效控制我省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提高对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

  《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时刻,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指导今后10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决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决定》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从我省的情况看,30年来,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人口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生育水平持续下降,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综合分析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人口过多的问题仍很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一是我省人口基数大,即使维持目前较低的生育水平,预计全省人口总量将持续增长到近5000万才能稳定下来,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同时,人口素质不高、就业压力加大、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等问题比较突出。人口问题仍然是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二是我省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取得的,还不稳定。当前,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还有较大差距,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的基础工作还相当薄弱。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流动人口大量增多,人户分离、下岗待业人员增多,未婚怀孕、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再婚生育现象增加等新的情况和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工作方法、服务质量以及干部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一些地方因连年完成人口计划,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产生了盲目乐观思想和麻痹松懈情绪,有的地方也存在畏难厌战情绪,工作力度有所减弱。

  因此,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比实现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国策观念,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人口问题,进一步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我省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全面贯彻《决定》提出的指导方针

  我省今后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省人口控制在4800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3‰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夫妇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健全完善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紧密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融为一体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为完成上述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决定》提出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同时,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继续实行分类指导,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浙南部分地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上,在工作比较先进的地方全面推进以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为中心的优质服务,在工作相对落后的地方全面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加快孕前管理步伐,深化管理改革,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根据《决定》要求和我省实际,全面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措施

  实现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必须把贯彻《决定》精神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总结成功经验,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新家庭计划活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开拓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路子。

  (一)制订和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企业、医疗、民政、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政策、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综合决策,使各项政策、制度和措施与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协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涉农、扶贫开发等有关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纳入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之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对独生子女家庭发给一定数量的奖励费,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必要的经济制约。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农村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优惠措施,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生育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民政等部门要制订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

  (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加强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执法规范化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制止违法行政行为,对出现重大违法乱纪行为或因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的,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和工、青、妇、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面授教育,大力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各级党校、干校、团校等要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讲座或课程。

  (六)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计划生育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综合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全面推进避孕节育全程服务,指导育龄群众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满足广大群众的服务需求。

  (七)加强流动人口和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的轨道。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加强管理和服务,在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流入地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工作机制。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作,在现居住地进行有效管理和服务。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综合服务体系。强化街道、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能和责任,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要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人员和经费。

  (八)强化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计划、民政、公安、卫生、统计、计划生育等部门要科学编制人口计划,加强婚姻登记、出生登记和收养子女的管理,落实凭证接生制度,加快信息管理网络化的进程,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严禁瞒报和虚报。把计划生育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村一级,加强村级班子建设,落实村党组织、村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文明家庭”等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

 四、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党委、政府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一次一把手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题调查。各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和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切实落实“一票否决制”。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公职。

  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各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一定条件,组织和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县以上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超过10元。对财政困难的地方,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投入倾斜。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的必要开支。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壮大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实力,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办法。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计划生育机构稳定。要选配好各级计生委的领导班子,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计生委的领导岗位:保证大大的乡(镇、街道)设有计生办,配备必要数量行政编制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一万人以下的乡(镇)要配备行政编制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按有关文件要求,配齐、配好各级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生协会工作人员;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政村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管理员,并切实落实他们的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这支干部队伍,提高他们的政治、经济待遇,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及评选劳动模范要有一定的计划生育干部代表名额。

  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进一步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好,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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