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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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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办[1999]9号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1999-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财务总监、

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199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强化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管,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现对我市开展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财方针,与执行《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也要保证单位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主权。

  (二)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采取委派财务总监或委派财会主管人员的形式,并实行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

  (三)积极稳妥,做到先试点,后推开,逐步推进。

 二、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的范围、委派形式及对象

  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的范围内:政府投资性公司、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大型国有企业、财务收支活动和现金流量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重大基建项目。

  对政府投资性公司、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大型国有企业、财务收支活动和现金流量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政府重大基建项目,主要采取由政府派驻财务总监的形式。

  对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下属的国有企业,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由控股(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

 三、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5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担任政府重大基建项目财务监理的,还应具备工程预、决算技术资格)。

  (四)身份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年龄男性一般在55周岁、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四、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一)受委派财务总监代理委派单位对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财务总监的权利:

  1.参与所在单位涉及经费安排、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活动及参加相关内容的会议。

  2.查阅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审查所在单位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3.协助所在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所在单位国有资产完整。

  4.对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奖惩具有建议权。

  5.向财政部门或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在单位年度审计提出方案。

  6.委派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财务总监的职责:

  1.督促所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检查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对所在单位会计核算工作质量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对所在单位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审核所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资融资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对所在单位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与监督。与所在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联合签发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对所在单位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国有资产流失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3.审核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对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进行监督。

  4.定期向财政部门或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及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和财务经营管理业绩。

  5.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受委派的财会主管人员代表资产管理部门对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委派财会主管人员的权利:

  1.组织、落实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2.依法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3.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方案。

  4.向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和单位财务管理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

  5.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财会主管人员职责:

  1.参与所在单位对外投资和捐赠、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和日常财务收支活动。

  2.监督和参加所在单位资产营运、财务收支活动和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并对所在单位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3.建立健全所在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支持所在单位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定期向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重大经营管理和违法、违纪事项。

  5.委派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管理

  政府确定需要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或项目,由财政或国资部门负责对委派财务总监的选定、资格审查、任免和业务指导,负责财务总监的人事、工资、福利及享受待遇等事项的确定和管理,负责制定业务考核办法、奖惩制度,并组织考核。由控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对其下属单位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按上述原则,实行谁委派谁管理。

  (一)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资格认定及任免

  委派部门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委派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试)。经考核(考试)合格后,经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由委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任免规定委派到试行单位任职。委派人员采取从委派部门系统内部调选,如系统内无合适人选时,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的免职或解聘程序与任用程序相同。

  被委派单位发现委派的财务总监或财会主管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可以书面报告委派部门,经委派部门审查核实后,按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二)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人事、工资、福利的管理

  为保证委派财务总监工作相对独立,对政府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由委派部门进行集中管理。委派部门根据被委派单位特点和财务总监在被委派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确定其享受相应待遇,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被委派任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其职务晋升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和回避制度

  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委派的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政府重大基建项目财务监理的任期按项目建设期限确定),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财会主管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连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财务总监、财会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担任该单位任职。

  (四)实行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

  委派部门要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委派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的业务指导、管理、考核和继续教育。

  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向委派部门报告所在单位资产营运和财务收支变化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对所在单位有关经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委派部门对委派的财会主管人员提出的报告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答复、指导。

  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向委派部门述职。委派部门对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进行考核,将述职报告及考核结果存入业务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

  委派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奖惩方案,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给予奖励或惩处。

  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试行)办法。制定的财务总监、财会主管人员委派制度实施(试行)办法等,应报宁波市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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