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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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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财政信用纳入正常金融管理轨道的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0-05

  【生效日期】1996-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

财政信用纳入正常金融管理轨道的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1996〕212号1996年10月5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宁波市地方财政信用纳入正常金融管理轨道的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宁波市地方财政信用纳入正常金融管理轨道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将地方财政信用纳入正常金融管理的范围,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信用,管好、盘活财政信用资金,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地方财政信用纳入正常金融管理轨道是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信用,建立有序的金融市场,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将地方财政信用纳入正常金融管理轨道以后,财政信用资金通过城市合作银行以委托放款形式进行规范的运作,有利于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和宏观调控。

  --地方财政信用纳入正常金融管理轨道有利于财政信用资金的安全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财政信用资金在城市合作银行统一开户,按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城市合作银行按照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对财政信用资金办理放款,有利于增强资金使用者的偿还意识,保障其安全与增值,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开户原则:根据财政信用资金管理的要求,凡纳入城市合作银行办理的地方财政信用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城市合作银行统一开立财政专户。

  2.互惠互利原则:城市合作银行对存入的财政信用资金按国家规定的与同档次的其他存款相同的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办理财政委托放款业务等事宜,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3.资金安全增值原则:城市合作银行在受托办理财政信用资金的委托放款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保障其安全与增值。

  4.责任界定原则:城市合作银行办理地方财政信用资金放款过程中涉及银行和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本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纳入过程及以后运作中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发生的一切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

  5.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地方财政信用资金的性质是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因此,它本质上应有利于支持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合作银行应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宁波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制定的财政信用资金运用规则和投向的要求进行运作。

 二、地方财政信用纳入正常金融管理轨道的范围和方式

  (一)财政信用的范围

  1.支农周转金;

  2.工交周转金;

  3.商贸周转金;

  4.文教周转金。

  (二)财政信用的纳入方式

  1.财政部门在城市合作银行开立存款、贷款和结算帐户。

  2.城市合作银行按照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的有关代理财政信用业务管理办法对财政信用资金进行运用和管理。

 三、财政信用资金的运用

  (一)运用原则和对象

  宁波市地方财政信用资金的运用要遵循支持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符合宁波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的市属企业、县(市)、区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均为财政信用资金运用的对象。

  (二)运用的形式

  城市合作银行运用财政信用资金采取定向委托贷款(全权定向委托贷款、非全权定向委托贷款)和非定向委托贷款等信用形式,具体形式由财政部门确定。定向委托贷款是指财政信用的资金来源、投向、风险由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合作银行本着“不垫款、不承担风险”的原则,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办理放款及收回本息的各项手续,同时,按放款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借款单位到期未能还本付息的,城市合作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但有责任应财政部门的要求代为法律诉讼人。而非定向委托贷款的资金投向、利率、风险则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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