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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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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 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9]307号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1999-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9〕307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高等专门人才培养步伐,缓解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自学考试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现就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自学考试人才培养体系,充分发挥自学考试教育在高等专门人才、职业型实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在巩固、完善和发展专科、中专自学考试教育的同时,积极拓展本科教育,实施硕士研究生教育,对完成学业者承认其学历;加快发展各类非学历证书教育,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高各类实用型人才的专业素质,以全面贯彻“鼓励自学成才”的方针。

 二、大力推进自学考试向农村延伸工作。依托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设立乡镇自学考试联络站,继续巩固和发展乡镇自学考试基地。已经建站的乡镇要积极拓展乡镇自学考试联络站的功能,促使联络站向具有注册、助学等综合功能的工作站过渡,为农村学生学习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三、完善自学考试教育环节,强化考试管理。各地要统筹规划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建立县级自学考试助学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主考学校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师资、设备资源优势,积极承担自学考试的相关工作;鼓励高校、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教育要求和管理规定开展助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考试管理,从严治考。委托自学考试机构开考专业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考生的教育和管理。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及考生,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确保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就业、工资、户籍管理上享受普通高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待遇。允许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原系我省农业户口的,被机关和城镇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录(聘)用后,实行“农转非”政策,准予办理户籍随迁手续。凡参加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等国家其他学历教育考试,取得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学历者,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切实保证自学考试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在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的情况下,要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自学考试机构收取的教育考试经费,应按确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收取各项管理费,以确保自学考试教育必要的经费。举办自学考试教学辅导活动的社会助学单位,享受浙地税〔1999〕7号通知中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教育劳务税收待遇。

 六、健全自学考试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是同级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自学考试教育的领导,高度重视自学考试队伍建设,提高自学考试机构人员素质,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解决好相关工作人员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同时,要从财力、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努力改善自考工作条件,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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