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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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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113号

  【发布日期】1994-06-09

  【生效日期】1994-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

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民政厅、计经委、财政厅、城乡建设厅、土地管理局、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第四批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我省第四批由地方承担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经过各地有关部门和军队一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各种原因,原定于1994年上半年完成的目标已难以实现。为加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建房速度,确保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如期进住,现根据国办发<1991>9号文件和1993年全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房改工作会议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地方承建的军队、武警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的住房,应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修建,并于1994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选址和设计,要符合城市规划,并尽可能选择在市区或近郊区交通、医疗、生活比较方便的地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批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

 三、地方承建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含购买商品房)应免收土地使用税、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人防、绿化等费用;土地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等酌情减免;“八五”期间,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其集资以及摊派其它费用。

 四、各地各部门对国家专项建房的投资要科学安排,专款专用。建房经费的不足部分,请安置地的地方政府酌情补贴。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房屋的产权按国家、省的规定处理;属地方政府财政投资购建的,产权应归地方政府,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五、妥善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国防建设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1>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责成建房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建房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第四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任务的如期完成。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计经委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浙江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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