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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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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关于 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217号

  【发布日期】1994-11-14

  【生效日期】1994-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关于加强世界

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2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审计局《关于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月

         关于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1984年以来,审计署授权我省审计机关对32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联合国援助项目进行审计。从审计情况看,大多数项目执行情况良好,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基本符合协议规定,除个别项目效益不够理想外,大部分项目能基本达到评估报告的要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通过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努力,我省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树立了一定的国际信誉。但也应该看到,有的项目单位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工作认识不足,不认真执行贷款协定和财务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有的项目评估预测工作不够周密,调整过大,达不到预期目标,以至要求退贷;有的项目管理体制不顺,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职能,达到对内监督、对外公开的要求,督促项目单位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促进项目早建成,早发挥效益,维护我省利用外资的国际信誉,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贷款协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定的规定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时筹集国内配套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及其国内配套资金均属项目资金,只能用于贷款(信贷)协定规定的用途,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挤占、挪用或出借。

 三、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管理,促使其增强履约意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审计机关必要时将对承包商进行重点抽查。

 四、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世界银行贷款(信贷)协定的要求,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项目单位不得拒绝、拖延和谎报。为了进一步明确被审单位配合审计的内容,由省审计局制订《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执行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意见》,明年起在全省贯彻实施。

 五、各项目单位要认真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省项目办要检查、督促落实所属项目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规定,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领导,帮助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浙江省审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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