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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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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省计经委关于依法清收拖 银行利息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23

  【生效日期】1999-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省计经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54号1999年4月2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省计经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1999年3月31日)

  近年来,企业拖欠银行利息问题日益严重,银行收息率逐年下降,严重危害了银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据调查,截止1998年底,浙江省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不含宁波市)4家省分行的应收未收利息就高达146亿元,比上年增长25%,其中欠息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欠息大户有253户,欠息总余额30.9亿元。这4家银行的贷款收息率1995年为92%,1996年为88%,1997年为84%,1998年下降到76%。企业欠息增加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经营较为困难;另一方面是企业恶意欠息情况严重,一些具备还本付息能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有意逃避付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9〕7号)精神,为集中力量依法清收拖欠利息,扭转当前较为严重的拖欠利息现象,化解金融风险,缓解财政压力,切实改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现就浙江省依法清收拖欠银行利息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清收利息目标责任制,加大收息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清收欠息的具体目标,建立健全各分支行收息目标责任制,加大收息目标责任制考核力度,确保今年贷款收息率比去年有所提高,并逐步提高到正常水平。各级银行要把收息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年终根据贷款收息率情况进行考评、奖罚。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徇私舞弊、经营管理严重失职等行为造成的欠息,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建立企业欠息大户通报和披露制度,切实改善信用环境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建立统一的企业欠息档案和帐户查询中心,将欠息企业的基本情况输入档案库,并向当地金融机构和计经委(经委)定期通报欠息企业情况。同时,要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建立欠息大户、恶意欠息企业披露制度,对欠息大户与恶意欠息企业,要在信贷、结算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统一的同业限制、惩罚。对恪守信誉、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并在贷款、承兑、贴现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政策。

  各级政府和工商、财政、公安、外事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金融机构依法清收欠息,对恶意欠息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批准新办企业、不通过工商年检并作出相应的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财政部门不予以资金支持;外事、公安部门停止审批企业负责人出国出境手续;证券管理部门不予申报企业上市;在分清情况、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各级人事部门将企业欠息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总之,要通过全社会的力量,强化收息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强化企业信用观念,规范转制行为

  各类企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借款人义务,按借款合同清偿本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承包、租赁、分立、合资、联营、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的信贷监管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各地计经委(经委)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转制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减免息政策,严禁超越范围减息、免息,任何地方和单位无权自行减免利息。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金融债权保全工作。进行改制的企业在办理开业、变更、产权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时,要提交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以支持银行依法收息,保护金融债权。

 四、改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清收欠息工作与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企业,金融机构要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加强服务,积极支持,以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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