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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嘉兴市

  【发布文号】嘉政办发〔2002〕44号

  【发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2002-0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44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被拆迁户,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人均建筑面积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置。原使用人系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在计算安置面积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四条 被拆迁户安置房的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但未突破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新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对安置标准以外的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即在原实物折价外,再给予700元/m2的经济补偿;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的,其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实物折价补偿后,给予200元/m2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被拆迁户原批准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

  第七条 搬家补助费按原使用人具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一次性发给50元的搬家补助费。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前需再次搬家时,按上述标准再次发给。

  第八条 为加快房屋拆迁的进度,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提前签协、搬迁采取奖励办法,其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九条 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中的农业户口(含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人口)全部“农转非”。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转非”的劳动力,由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统一进行安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政办发[20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价格表

类 型 结构等级 价格单位 标 准 备 注

楼房 砖混一等 元/ m2 265―340 建筑面积

砖混二等 元/ m2 195―265 同上

平房 砖混 元/ m2 160―195 同上

平房 砖木一等 元/ m2 120―150 同上

砖木二等 元/ m2 110―135 同上

砖木三等 元/ m2 100―120 同上

临时用房 元/ m2 80―110 同上

简易房 元/ m2 25―60 同上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 成 年 份(从原批手续时间下一年计) 成 新 率

1995――2001年 9――10成

1991――1994年 8――9成

1986――1990年 7――8成

1981――1985年 6――7成

1976――1980年 5――6成

1975年以前 4成以下

  附表二: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1 电话移机费 只 按现行实际报支

2 农村有线电视初装费 户 按现行实际报支

3 分体式空调移机费 只 300

4 窗式空调移机费 只 100

5 标准晒场及水泥道路 平方米 20 临时浇水泥场地的,一律按标准的2-3折计算

6 标准帮岸 米 80 房屋基础部分帮岸不另行计补

7 水井 口 250

8 灶头 眼 50

9 围墙 平方米 12―30 简易:12元/m2普通:20元/m2标准:30元/m2

10 门墩 座 最高2000 按质论价

11 粪缸 只 20

12 河埠 座 100

13 化粪池 只 200

14 防盗门 扇 150―300 临时安装防盗门窗的,一律按标准的2-3折计算

15 防盗窗 平方米 15――30

16 综合一次性补偿 户 1000-2000 一户合法建筑面积200m2以上补助2000元;100-200m2补助1500元;100m2以下补助1000元

  附表三: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拆迁房屋中

主要装璜部位材料补偿标准

主要部位 档次 材料代表品种 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元/�O) 备注

地面部位:地板及地砖 高档类 樱桃木、红榉木地板、花岗岩地砖 80

中档类 硬木类地板,镜面砖、大理石地砖 60

低档类 杉木、杂木、小拼木地板,同质釉面地砖 40

墙、顶面部位:护墙及吊顶 高档类 花莉木、红木夹板护墙及吊顶 25 含清水、混水漆

中档类 水曲柳夹板护墙及吊顶 15 含清水、混水漆

低档类 普通型三夹板护墙及吊顶 10 含清水、混水漆

墙面部位:墙内瓷砖、外墙砖 不分高、中、低档 20

阳台(窗)部位 铝合金封阳台(指楼层栏杆以上部位封阳台) 80

卫生设施 卫生设施齐全 500 少浴缸扣200元,少马桶扣150元,少脸盆扣50元

注:1、未列入附表的其他各类装璜材料,可套用市场平均价格的代表品种相近档次

作适当补偿。

2、临时装璜(包括新铺地板、新装夹板护墙及吊顶、铝合金封阳台等)一律按

标准的2―3折计算,符合标准的除外。

  附表四: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计费 标准类 别 单 位元/m2 层 次 差 价(元)

底层车库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备注

安置标准价 420 自行车库400元/m2 +5 +60 +120 +100 -285 ―― 五层

新安置房成 本 价 760

+5 +60 +120 +100 +15 -300 六层

商 品 房市 场 价 购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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