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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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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准计量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局关于进一步实施计量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81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4-21

  【生效日期】1990-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局关于

进一步实施计量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1990年4月21日)省人民政府:

  《计量法》实施三年多来,全省各地广泛深入地进行了宣传,增强了全社会的计量法制观念;加快了计量行政机构建设,执法队伍和技术手段得到进一步充实;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已取得明显成效;强制检定工作正在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全面展开,有5000多个单位达到了三级以上计量合格水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以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等,得到较全面的贯彻实施;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项目逐年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促进了产品质量的提高。所有这些,对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基础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为《计量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的计量法制管理仍然比较薄弱,执法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了适应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入实施《计量法》,继续大力强化计量监督,使《计量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更加切实的执行。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法制局发出了《检查〈计量法〉的实施情况及建议》。现结合我省情况,对进一步实施《计量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计量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要对省政府浙政〔1986〕33号、浙政〔1987〕65号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认真进行检查,结合本地区实际,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

 二、继续大力开展计量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讲究实效,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深入进行计量法制教育,同时要在每年九月的“计量宣传周”(九月份的第一周为内部掌握的计量宣传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集中进行一次宣传,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法制观念。《计量法》已列入工交企业“十法六例”普法教育范围,要继续抓紧抓好,使《计量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中落到实处。

 三、尽快加强计量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要充实计量执法队伍,逐步健全计量行政执法机构。最近,经省政府同意,省编委已正式发文,对尚未建立标准计量局的县(市、区),可在原标准计量所的建制上增挂局的牌子,依法行使计量、标准和质量监督等行政职能。请各地抓紧落实。

 四、解决计划、经费渠道。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事业建设、执法办案以及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要的经费,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根据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今尚未解决计划、经费渠道的,请当地政府尽快予以解决和落实。

 五、充实和完善执法技术手段。计量技术手段是开展计量执法监督的技术保证。各地要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省政府浙政〔1987〕65号文件规定的省、市(地)、县(区)三级分级覆盖项目,制定规划,分步实现。对于跨市(地)的强制检定项目,由省酌情给予部分补贴。全省要力争在1992年底前基本完善强制检定手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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