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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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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电力局关于规范使用自备发电机的通告

  【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0-21

  【生效日期】2003-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电力局关于规范使用自备发电机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经贸委、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规范使用自备发电机的公告》精神,为规范杭州市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审批程序、管理流程和装置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凡需要新装或启用原注销封存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的电力用户,应向当地供电企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供电企业应予受理。

  二、电力用户须按供电企业审核的不并网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接入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供电企业核准后方可施工,用户不得擅自更改。

  三、供电企业在接到用户竣工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双方签订自备电源协议书后,方可投运。

  四、凡未经供电企业许可,已自行安装、使用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的电力用户,必须暂停使用,并在本公告见报后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供电企业按规定补办申请手续,供电企业须在10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规范其装置,并签订自备电源协议书。

  五、未经电力企业许可,擅自安装使用、接入(或供出)自备电源或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擅自并网属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行为,如发生用户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电力倒送等电力运行及人身伤害事故,给供电企业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该用户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禁用户自行变更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使用地;严禁以流动方式给由电网供电的其它用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七、新装的自备发电机(组),其装置必须符合《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用户不并网自备电源管理办法》(浙电营2003[905]号)的相关规定,具有防止倒送电的可靠措施。

  八、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供电企业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户自备柴油(汽油)发电机实施封存,用户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第一百条第6款规定承担发电机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违约处理外,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电力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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