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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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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和来浙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03

  【生效日期】2003-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返乡和来浙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精神,切实加大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力度。但由于最近一段时间返乡人员和来浙人员比较多,我省“严防疫情输入”和“严控疫情蔓延”的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返乡和来浙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的阶段性成效,但当前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形势仍十分严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坚决克服麻痹侥幸和松懈思想,进一步把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和措施抓紧抓细抓深抓实。特别是对返乡和来浙人员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对我省在外地务工经商、就学、工作等各类返乡人员,当地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做好人员登记报告和其健康状况的监控工作。对来自疫区的返乡人员,街道和乡镇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落实医务人员,逐一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测量体温等必要的健康检查,定期随访。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返乡人员,应在家留观14天。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可疑人员,要立即采取隔离和诊断治疗措施。

  三、对来我省各地的省外人员,当地政府要及时做好人员登记、健康状况检查和为其在浙江活动提供方便等服务工作,切实保障省外人员在浙江期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省外人员,应主动为其提供住宿服务。要按照防疫要求的期限,做好为其每日测量体温、随时提供医疗防疫服务等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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