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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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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06-28

  【生效日期】1999-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9〕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内河船舶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我省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污染的防治。进入我省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应按以下要求安装防污设施:座舱机船舶的防污设备必须满足现行船检规范的要求;新造挂桨机船应严格按国家船检局发布的《内河挂桨船检验规则》(1998)执行,柴油机、挂桨及防污设备必须经船检部门认可;现有挂桨机船应增设经船检部门认可的防油污染设备。所有船舶必须配备经认可的垃圾储存容器;客船、旅游船应安装生活污水处理或接收装置,污染物必须经处理达标才能排放,船舶垃圾不得抛弃水域。挂桨机船噪声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所有船舶行经城市市区时,必须遵守当地政府的船舶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未按要求安装防污设备的船舶,从1999年9月1日起禁止驶入太湖水域,从2000年1月1日起禁止跨省航行或进入省内其他航道航行。

 二、加快建设船舶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油码头、船舶加油站、加油船必须配备油污水接收处理装置,免费接收过往船舶的含油汛水,经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未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和油污水接收装置的油码头、船舶加油站、加油船,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得从事船舶加油业务;2000年1月1日前港口及码头必须设置足够的船舶垃圾及污水接收装置,并与城市垃圾及污水接收、处理系统相衔接。

 三、开展科学研究,加快船舶技术改造。积极开展船舶防污科研项目的研究,研制开发船舶防污新设备,努力提高船舶防污染设施的质量。加快对现有船舶,特别是挂桨机船进行防污设施改造。加快内河船舶结构调整,制订内河船舶发展规划,停止挂桨机船和水泥船的建造,大力发展与航道等级相适应的大吨位内河自航船、集装箱运输船。

 四、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省环保部门统一协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省交通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港口、船舶污染违章行为的查处;省建设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垃圾接收、清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负责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增加防污治理的投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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