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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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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2000]6号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200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建以来,特别是“三讲”教育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落实“开拓、务实、高效、廉洁”的要求,注重职能转变,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官僚主义、推诿扯皮、各行其是、形式主义等不良作风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到政府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甚至损害政府形象。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克服。为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调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独立负责地开展和完成各项工作。“三定”方案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明确管辖部门,或管辖职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事务,重要事务由市长指定、一般事务由秘书长商分管副市长指定管辖部门或为主管辖部门,被指定部门必须认真地履行职责。

  (二)市政府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处理问题时,如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凡未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市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应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面协商或召开协调会议,邀请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出席,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必须参加;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可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市政府时,主办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论据,供市政府决策时参考。

 二、简化环节,规范程序

  (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政务公开和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尽可能简化办事环节,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及各部门在向下级部署工作和下达任务时,应当明确提出时限要求,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予以落实;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失职。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市政府各部门请示件后,承办处(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送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审核。内容重要的,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核报市长、分管副市长批示。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在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报请示件时,一般应提出供市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时参考的明确建议。除特殊紧急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将请示件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承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必须做到情况准确,依据可靠,条理清楚,简明扼要。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约请有关部门同志一起沟通情况,发现问题也可提出修改建议,由部门决定是否采纳。

  (三)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非市政府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职能处(室)应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处理:1.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可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2.属市政府办理的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如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并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如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按前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然后送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对需转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限,加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并负责催查办。

  (四)请示件一般应在受理承办起的15天内办结。办理难度较大,15天内确难办结的,应适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对紧急事项、突发性事件和抢险救灾等特急请示件,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对办结的请示件,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来文单位。

  (五)市政府办公厅应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件的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通报的内容包括:请示件的体例格式是否规范,行文关系是否得当,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虽经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在报送市政府审批时是否充分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告中有否夹带请示事项,有否将请示件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等。

 三、加强督查,畅通政令

  (一)在市政府制定政策或做出决定之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意见,敢于说真话、说实话,不能回避矛盾。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各取所需、自行其是。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处理日常事务的综合性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文件、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务督查工作的力度,完善督查制度,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或完成市政府交办事项的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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