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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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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4〕70号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2004-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的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得到明显加强,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消防安全保障。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消防安全责任制尚未很好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干部群众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社会对火灾的抗御能力薄弱,火灾隐患依然严重存在,重特大火灾事故频发,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我省当前火灾事故高发的势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做好消防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条件下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抓紧落实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切实承担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调查处理重特大火灾事故、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等消防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标的控制和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要重点解决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问题,加强对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检查考核,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延伸到乡镇、街道,及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类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齐抓共管,同时,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单位自身消防安全。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对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认真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地要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抓不懈。要针对本地消防工作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学校、文物古建筑等的专项检查,以及对“三合一”场所的专项整治。在认真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基础上,定期公布重点整治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消除致灾因素,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79号)精神,抓紧制定、调整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和小城镇消防专项规划,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尽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要将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镇总体规划配套进行,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政府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范畴,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一并实施。2004年底前,全省136个中心镇要完成消防规划制定工作,其他建制镇也要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2005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应有量和完好率要达到国家标准的95%以上。凡是新建、扩建城市(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其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厂房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尤其是“三合一”现象的出现。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落实消防规划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中的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要加大消防专项资金投入,从满足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浙江省消防部队装备配备标准》,加快部队装备建设步伐,特别要加强消防特勤装备的配备工作,逐年改善和调整消防装备结构,3年内,努力构筑成全省区域灭火救援装备大配套和小配套相结合的先进系统化装备体系。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大力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巩固发展义务消防队,积极推广合同制队员形式的消防站。至2004年年底,全省经济百强镇和生产总值超10亿元的乡镇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至2007年年底,全省所有乡镇要建立有组织、有队址、有器材、有执勤、有训练的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通过3年努力,全省基本形成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合同制队员消防站为补充的城市消防力量体系;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早制订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的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五、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

  各级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四五”普法、科普教育和日常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全民消防素质。教育部门应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自律规则,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消防站,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企业、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增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氛围。

  六、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作战能力。要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当地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提出对策和措施,当好政府参谋。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对极易造成火灾事故和重大伤亡、一时又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按照公安部分级管理的规定,指导公安派出所切实做好辖区单位、场所以及居民家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部队的高危险性和特殊性,加强对消防部队的领导,继续重视和关心消防部队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政府依法决定的事项,当地政府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明确批复。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的力度,建设消防部队教育训练基地网络,提高消防部队官兵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改善消防部队执勤训练、行政执法的条件,提高消防部队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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