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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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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2000-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

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200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5号)的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就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风险投资的意义和原则

  1.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成长、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发展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增强我省经济综合实力具有重大意义。

  2.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政策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风险投资主体、投资对象、撤出渠道、中介服务机构和监管系统的风险投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

  3.发展风险投资要坚持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引导、扶持和有限参与为基本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成长的规律运作。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积极参与风险投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对风险投资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要积极培育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引进和培养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制定和完善与风险投资有关的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建立相关的监管标准和监管系统。

 二、积极培育风险投资主体

  4.企业是风险投资的主体。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基金制等组织形式,由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专家型人才管理,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金和经营管理及其他方面的附加服务。

  5.风险投资公司是以风险投资为主要经营活动的非金融性企业,其主要经营范围是:(1)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由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2)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产权置换中介服务;(3)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咨询、法律咨询和信息咨询等服务;(4)从事其他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性服务。风险投资公司可根据自身组成人员情况和资本实力,主要在某一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事专项性风险投资,或者在多个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事综合性风险投资。

  6.组建风险投资公司要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也可积极探索试行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提供风险投资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负责具体经营管理。主要合伙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出资额可占较小比例,在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主要合伙人的经营管理收入和投资收益,由其与有限合伙人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协商确定,在国家有关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法律法规颁发以前,可暂按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有限合伙和主要合伙人的职责、权利。

  7.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报送文件,由地级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冠省名的需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8.风险投资基金是专门从事风险投资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应拓宽民间资本来源,采取私募方式,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其募集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同时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有一定要求。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期到位。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存续期限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风险投资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并成立或委托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作。

 三、规范风险投资行为

  9.风险投资是一种高收益,但风险较高、周期较长、回报不确定性大的一种投资行为。风险投资公司可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风险投资机构的实收货币资本必须充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应占其实收资本的较大比重。对特定企业或单一项目投资比例不宜过高,对种子期风险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不宜过大,以分散和规避风险。

  风险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项目,要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在上述范围之外的,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10.风险投资机构要制订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评估、筛选、决策程度,实行科学决策,有效规避投资风险。风险投资机构必须精干高效,主要管理人员要懂金融、懂技术、会管理、无不良记录,诚实申报个人财产,并愿意为业务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可以采取鼓励经营管理骨干出资持股或给予股份期限等形式调动其积极性,同时明确其渎职、重大失误等行为承担的责任。

 四、拓宽风险投资撤出渠道

  11.建立和拓宽风险投资撤出渠道是发展风险投资的关键。“撤出”是指风险投资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要遵循资本运作的客观规律,创造顺畅的撤出渠,以便有效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障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解决创业资本的股权流动、风险分散、价值评价等问题。

  12.风险投资的主要撤出方式有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企业购并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在未上市前,将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让的行为。允许和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购并活动。

  股权回购是指企业购回风险投资机构在本企业所持股权的行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基金及其他各类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回购活动。

  股票上市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之后转让其所持股票的行为。这是风险投资获取高额回报的最重要的撤出渠道。要充分利用国家即将设立的创业板块,以及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等境外二板市场,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和交易服务。

  加强股权流通的基础性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培育省内产权交易市场,严格准入条件和交易程序,强化信息披露,规范稳妥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产权交易活动。

 五、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条件

  13.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风险投资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风险投资的政策措施。各地应参照省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有关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更多的支持;有条件的也可安排一定的导向资金,参股组建风险投资机构。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并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风险投资公司持有的软件企业股份在该软件企业上市交易的当日即可进入市场流通,但风险投资为该软件企业发起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14.要充分发挥杭州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园区、高等学校科技园和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的作用,与风险投资机构密切合作,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加快技术信息交流和技术产权交易,积极发展和规范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为风险投资提供技术信息、市场预测、项目评估、投资和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加快培养和引进懂金融、懂技术、会管理的风险投资管理经验。积极引进国外风险资金,参与我省风险投资。

  15.风险投资是一项竞争性强的特殊资本运作方式。各地在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时,要加强宏观指导,注意防范风险,避免一哄而起,依法有序发展。省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体改、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加强对风险投资活动的研究、指导和监督管理。考评不合格的风险投资机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严重违规操作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风险投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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