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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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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4-14

  【生效日期】1998-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1998〕55号1998年4月14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对外贸易快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我省外贸出口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为了保持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外贸出口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在当前外贸出口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认真研究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提高我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进一步调动各级各类外贸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确保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鉴于外贸企业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特殊性和当前外贸出口面临的困难,从1998年起,两年内省级外贸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全额返回,统筹用于支持省级外贸企业提高出口创汇能力,重点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以及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等。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可采取相应的做法。

 二、取消进出口货物口岸管理费。

 三、把执行外贸扶持政策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挂钩。各级外贸企业要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催收应收帐款、降低库存积压、加速资金周转、重视安全收汇,向管理要效益、以管理促出口。对加强内部管理成绩显著的企业要进行表彰奖励。对管理混乱、费用水平持续上升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所得税返回的优惠政策。

 四、继续深化外贸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分配机制、风险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继续实行与企业实现利税总额和出口收汇双挂钩的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政策。

 五、进一步树立大经贸观念,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科研院所、专业市场和个体私营企业等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继续扩大外贸队伍。对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在配额许可证、对外促销、国际市场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加工贸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杭州、宁波、温州等重点口岸可设立加工贸易一站式审批中心。在实现台帐制度后,除特殊规定的商品外,在同一关区内,对分批结转的企业,经海关审批后允许一次办理,分批转入或转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属于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方式的,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放。对积极组织、承揽加工贸易业务的有关人员,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对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中,因进出口业务需要出国(境)的人员,企业主管部门可实行每年年初审核后年内出国(境)不需再逐次审批的办法,以简化企业业务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对参加大型成套机电产品招、投标和从事其他进出口业务急需出国(境)的人员,在审批手续、护照类别等方面可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八、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千方百计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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