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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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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9-13

  【生效日期】1997-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1997〕158号1997年9月1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局、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劳务扶贫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国务院对对口支援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指示精神,开展了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扶贫协作和库区移民工作,陆续从贵州省和四川省组织劳动力来甬务工。这对落实中央确定我市扶贫协作和库区移民任务,促进经济共同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务扶贫协作和库区移民工作,加强对跨省劳动力流动就业的有序管理,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劳务扶贫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对口劳务扶贫和库区移民的地区范围:

  (一)按照宁波市与贵州省对口帮扶与经济技术协作书确定,我市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12个县(见附件1)实施帮扶协作。根据我市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和用人单位要求,合理、有序地组织劳动力到我市务工。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4〕5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的通知》(甬政发〔1997〕128号)规定,我市重点支援对象为:四川省万县市五桥区的7个乡(镇)(见附件2)。

  (三)经批准确定的其它扶贫地区。

 二、劳务扶贫协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组织开展劳务扶贫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全市帮扶协作协议,在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下,组织实施劳务扶贫协作工作,落实对口劳务扶贫任务,指导用人单位有计划、有组织招收扶贫和支援地区的劳动力,并加强对输入劳动力的管理。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帮扶(支援)地区劳动力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部门在开展劳务扶贫工作时,应根据本市劳动力供需状况制定劳务扶贫规划,在落实用人单位时,要选择生产任务相对稳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又便于对劳务人员集中管理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严格遵守招工规定和程序,制订的招工简章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实行对口定地定量、双向选择、自主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与劳动力输出地有关部门商定,指定带队人员(或在劳务人员中选定)配合用人单位参与对劳务人员的管理。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教育,按有关规定同输送单位订立劳务协议,并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务人员的各项劳动权益,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应予以清退。

 四、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和完成劳务扶贫任务。

  开展劳务扶贫是帮助贫困地区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的有效途径,也能解决我市部分行业劳动力不足的需要。企业因生产发展需要,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招收外地劳动力后,应优先招收对口帮扶(支援)地区的劳动力。对招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劳动力的用工单位,经审核按实际使用人数减免缴纳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

 五、加强领导、落实制度,切实做好对口劳务扶贫协作(支援)工作。

  各级劳动和扶贫工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自觉搞好对口劳务扶贫工作,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切实把劳务扶贫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劳动部门要明确职能科室,指定专人负责,与用人单位、劳动力输出地区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和按时编报劳动力变动情况,指导、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劳务扶贫协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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