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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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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总工会《关于我省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省委办[1994]38号

  【发布日期】1994-09-13

  【生效日期】1994-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总工会《关于我省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委办[1994]38号)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总工会《关于我省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崛起,在乡镇企业中组建工会势在必行。实践证明,乡镇企业组建工会,不仅符合乡镇企业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它有利于加强党对乡镇企业的领导,有利于建立企业协调的劳动关系,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但这是一项新的工作,要有一个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政府也要主动给予关心和支持,各级工会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9月13日

          关于我省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截止1993年底,全省乡镇企业总数已超过70万家,其中乡镇集体办的2.9万多家。乡镇企业总产值达2758.97亿元,年创利税248亿元。乡镇工业总产值2556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5.07%。伴随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全省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667万,超过我省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的总和。其中有250万人左右已经成为“职业工人”,他们主要集中在乡镇办集体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办企业中,长年在企业从事劳动,基本脱离农业生产,并以工资收入作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他们与社会化大生产联系日益紧密,在劳动实践中,逐步形成并不断增强了集体主义和组织纪律观念,已经或正在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一个新的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适时地把他们吸收到工人阶级自己的工会组织中来,既是广大乡镇企业职工的迫切愿望,也是历史赋予工会的光荣使命。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我省自1984年开始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试点。到去年底,全省已建立乡镇企业工会1985家,建会企业职工达30万人,发展会员近20万人。但从全省看,乡镇企业工会的组建率还比较低,发展也不平衡。全省2.9万家乡镇办集体企业中,已组建工会的仅为7%,这与我省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很不适应。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乡镇企业中的外资企业已增加到1400多家,在这些企业中组建工会显得更为迫切。

  最近,中央办公厅就乡镇企业组建工会问题,召集全国总工会和农业部进行协调,并形成了《协调会纪要》,指出:“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崛起,在乡镇企业中组建工会势在必行”。又指出,乡镇企业建工会不搞“一刀切”,“沿海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条件比较成熟,在试点的基础上可以逐步推广”。我们认为,我省地处沿海,乡镇企业发达,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经过10年试点,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应该不失时机地抓紧工作,加强指导,加快乡镇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工会工作水平,更好地促进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步骤

  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为依据,从各地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协调会纪要》精神和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全面规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积极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乡镇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乡镇企业发达、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组建步伐,向面上推广;部分组建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的地方,应抓紧试点。近期组建的重点,一是当地(县、市、区)的重点骨干乡镇企业;二是乡镇企业中的“三资”企业;三是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年利税1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这些企业是我省乡镇企业的主体部分和骨干力量,要花大力气,争取用二至三年时间,把这些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建立起来。

 二、基本条件和组建方法

  凡经过登记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设备技术力量,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济效益较好,有相对稳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职工队伍的乡镇村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均可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乡镇企业组建工会,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一般可由上级工会与有关方面协商成立筹备组织,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发展会员,召开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会员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被辞退或企业倒闭离开企业的,可保留会籍。

 三、干部配备

  乡镇企业工会干部以不脱产为主,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一般应配专职工会干部。

  乡镇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可以由党的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当选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分别享受企业副厂长(经理)和中层正职待遇。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能随意调动其工会的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同意。对任届期满不连任或落选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企业应妥善安排相应工作。

 四、乡镇企业工会的任务和职责

  乡镇企业工会要结合乡镇企业特点,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社会职能,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经营者办好企业,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乡镇企业工会要坚持从乡镇企业实际出发,依据会员群众的意愿开展工会的工作和活动。要引导职工树立主人翁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协助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按照国家经济法规和劳动法规,推动企业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逐步改善职工的生活福利设施,为职工多办好事、实事;逐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职工参加管理;通过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工人阶级传统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建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乡镇企业职工队伍。提高乡镇企业工会工作水平,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根据《工会法》和有关规定,凡已建立工会的乡镇企业,应按月向本企业工会拨交职工工资总额的2%作为工会经费。

 五、加强乡镇工会的组织建设

  加强乡镇工会组织建设是搞好乡镇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并使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试点经验,我们意见,有10个以上乡镇企业、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乡镇,应建立乡镇一级工会组织,可设乡镇工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主任)的任免、调动、奖惩和享受待遇等,按省委办[1992]20号文件精神办理。

 六、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组建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工会要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主动联系,互相沟通,互相支持。要加强调查研究,制订规划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为促进我省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省总工会

                          19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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