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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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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发布日期】2004-06-17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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