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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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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1995]256号

  【发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1995-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5〕2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是我市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地施工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程度,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

 二、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道路线路敷设、装饰、拆迁等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拆迁现场文明施工由市房地产局负责监督检查。

  市政、规划、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市房地产局和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负责,并为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同时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意识。

 六、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施工道路与城市已建成道路相交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道路与城市道路交接处修建不低于所交接城市道路等级的过渡路段,路段长度不少于15米。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内周边临时道路在挖土前应铺设厚度不少于0.15米,宽度不少于4米的混凝土临时路面。

 七、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围栏,分隔施工与非施工区域。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应使用砖、夹板等硬质材料,保证牢固、整洁、美观。砖墙应用砂浆抹光并涂白,用其他材料应先砌筑0.5米高度的砖墙脚。沿街工地的围栏均应使用砖墙,并书写宣传标语。

  过渡路段、临时道路及围栏的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拆迁施工现场应沿规划红线设置围栏,做到“先围后拆”。街道旁三层以上房屋或6米以上构筑物拆迁应实行全封闭施工。拆迁中瓦片、散砖、木料等物体不得随意投向人行道,拆迁现场遇高压线路应落实安全措施。

 九、施工道路不得与非施工区域的人行道或居民出入口混用。高层建筑和沿街建设工地应设置垂直或水平安全防护网(棚),实行全封闭施工,确保施工人员及行人的安全。

 十、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凡涉及占用城市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先向市政或园林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在围栏外堆放建材、渣土等物。

 十一、建设工地必须实行挂牌施工。除标明原规定的“六牌一图”外,还应标明工地管理人员名单、工地防火须知、“十大纪律”及宣传标语等内容。所有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应佩证上岗,做到责任到人。

 十二、对危险施工区域必须设立示警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十三、严格控制施工噪声。附近有居民的建设工地,除特殊情况外,从晚上10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不得进行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对确需24小时连续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凭设计单位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要求,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采取切实措施降低施工中产生的噪声。同时,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与周围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协调、解释工作。

  在居民密集区附近的建设工程,应积极推广应用预拌砼。

 十四、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要加强对施工及建材运输过程中扬尘、滴漏等现象的管理,渣土运输应配备冲洗设备,施工车辆轮胎不得带泥出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出入口两侧100米内路面应每天彻底冲洗一次。施工场地周围和其临时占用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工地实行包干,辖区城建监察大队负责监察。

 十五、对施工中产生的渣土,由施工企业负责按规定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市(区)渣土办应严格按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及时组织清运。

 十六、工程项目规划会审时应审核工程施工污水排放方案。建设单位应设置施工污水沉淀池。成片开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集中污水沉淀池,所有施工污水均应根据泥砂含量实行分级沉淀排放。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及河道。

 十七、施工中不得损坏地下管线及场地周围的市政设施。施工场地出入口两侧100米内路面、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由工地负责养护。对不符合要求的,辖区城建监察大队、市政监察队应及时查处,责令整改。

 十八、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落实各项除害措施,保证工地环境的整洁。建设工地杀灭“四害”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困难的单位可委托市、区卫生防疫站实行有偿服务。

  各区、街道办事处爱卫会、区卫生防疫站及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四害”杀灭工作的检查督促。

 十九、工地内应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讯、照明等要求。职工宿舍应男女分开,地坪应铺设砼,表面抹光,并配备值班人员。建立定期清扫制度,保持卫生、整洁。生活垃圾应由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清运,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

 二十、工地食堂应远离厕所、垃圾堆放地等污染源,保持整洁卫生,砌筑的炉灶和使用的燃料应符合我市烟尘控制区有关规定。炊事员上岗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工地内应有充足的茶水供应,冬季应注意保温,茶桶必须加盖有锁。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二十一、工地应分设男、女厕所,厕所内铺贴不低于1.5米高度的瓷砖;厕所应附设化粪池,有条件的可设活动厕所。不得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拆除临时生活设施,并将多余的建材和垃圾全部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清。

 二十三、市房地产局和市建设安装管理处应加强对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停工整顿。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进行处罚。

 二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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