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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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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1-21

  【生效日期】1999-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1999〕7号1999年1月2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化肥流通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努力做好化肥产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现行化肥流通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化肥流通工作,保持正常流通秩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

  根据当前化肥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和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不再实行“粮肥挂钩,综合作价”的化肥供应办法。全省化肥产销按照“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保供稳价”的原则,取消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要加强产销衔接与联合,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全省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实施。化肥进口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省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确保落实。

 二、规范化肥流通渠道

  供销社农资部门要适应化肥流通体制的改革,继续发挥化肥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化肥供应到技术服务项目,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技术监督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化肥市场管理,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不符合化肥经营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予以注销或变更登记,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会同省供销社等部门制定。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

  建立政府指导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化肥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镇海炼化生产的尿素的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巨化生产的尿素的中准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参照镇海炼化尿素价格制定;其他化肥的中准出厂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各地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淡旺季节和市场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协商确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对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化肥的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由省物价局对部分品种规定全省最高限价。

 四、建立化肥风险资金和化肥储备制度

  为稳定化肥市场和价格,建立省级化肥风险资金和化肥储备制度。化肥风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省级化肥储备补贴及调控化肥市场等支出,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省物价局制定。

  1999年省级化肥储备数量为12万实物吨,储备时间为6个月,由省农资公司负责具体执行。储备所需资金商省农业银行安排贷款解决,储备利息和费用由省财政拨补。

  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用肥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化肥风险资金和化肥储备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淡旺季差价,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户淡季储备化肥。

 五、落实化肥生产和流通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对扶持化肥生产、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确保落实。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化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能源,铁路、交通、港口等单位要优先保证化肥及其原材料的运输,并对有经营资格的单位调运农用化肥和磷矿石实行优惠运价。对化肥生产、经营和国内短缺品种的进口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银行对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要重点支持,优先安排。

 六、加强对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对于促进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本地区化肥供求总量平衡工作,适时调节市场供求,保持化肥价格相对稳定,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化肥市场和价格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的行为,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正常的化肥市场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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