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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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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省政府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1994]237号

  【发布日期】1994-12-14

  【生效日期】1994-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政府会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237号)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关于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1990]196号)印发以来,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未经协调提交会议讨论、汇报无实质性措施建议、未经同意带随员和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严肃政务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与办事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部门需要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和提交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凡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请示事项和建议,要在会前协商一致,并随附协商同意的有关材料。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汇报单位在会上要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今后,会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一律不予安排汇报和讨论。

 二、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按时到会或改由其他人员参加的,要事先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未经同意一律不得带随员参加会议;会议有两个以上议题的,与本单位有关的议题讨论完毕后即离席。

 三、各部门各省政府会议汇报和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汇报必须简明扼要,开门见山,汇报时间要严格控制。对解决问题准备采取的措施,应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切忌泛泛而谈。

 四、省政府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安排记录并编写纪要,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录音和整理会议记录。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不准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会场内不准使用移动电话。

 五、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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