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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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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1996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3-11

  【生效日期】1996-03-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6〕41号1996年3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省今年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的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税征管制度,确保全省农业税征收任务和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现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我省农业税征收仍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全省征收农业税现粮4亿公斤,各地必须确保完成,不得用代金抵交。征收的粮食品种不定比例,鼓励农户用早稻一季完成农业税任务。农民交纳的农业税现粮与定购粮一样享受粮肥挂钩的优惠政策,但不享受价外加价补贴。

 二、根据我省确定的今年定购内早稻收购价格水平,征收的农业税现粮,计税价格为每50公斤早稻谷64.26元。粮食部门在代征农业税时,按此计税价格代征;现粮的品质差价和品种差价,应结算找补给农民。

 三、按规定允许征收代金的地方,征收代金的标准为每50公斤68元。对贫困山区等经济困难地区的纳税农户,按以上标准交纳代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代金的征收标准。

 四、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回笼税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一定的代征费用。

 五、今年农业税计税价(含代金)高于去年计税价(含代金)部分,即今年农业税现粮计税价格和征收代金标准高于去年水平而增加的收入,由各市、县纳入农业发展基金,可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扶持发展粮食生产。

 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粮食、银行、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开展工作,保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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