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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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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省委办[1994]46号

  【发布日期】1994-11-22

  【生效日期】1994-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委办[1994]46号)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直属各单位:

  省农业厅、省农村政策研究室、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1993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会议精神,前段时间,省农业厅组织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我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去年以来我省广泛开展的减轻农民负担清理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受到了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在检查中也发现不少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巩固已经取得的清理成果,维护农民利益,现就进一步减轻我省农民负担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抓到底。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根本问题。农民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从当前我省农民负担的情况来看,农民直接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和劳务虽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但国家规定以外的负担却不轻,特别是一些间接的、隐性的负担比较多。一些该收的费用和提留没有收起来,而一些不该收的却又乱收,“四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严重存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亲自抓,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巩固清理成果,防止反弹。根据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只能进不能退,态度必须坚决”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定不移,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和执法的力度。要结合今年秋冬农村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对当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中央和省里已经宣布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得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否则,除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农民之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农民负担这个问题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乱开口子。要通过抓好典型来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对减轻农民负担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收到实效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总结他们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积极给予宣传和表扬;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各级监察机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村提留、乡统筹费及以资代劳金的收取、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要按规定收起来,并实行统一收据。乡统筹费属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已将乡统筹费划归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地方,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管好这笔资金;尚未划归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地方,明年上半年前要划归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要严格通过预决算制度分解到村、到户,做到“定项限额、总量控制”,“专款专用、民主监督”。对一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农户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工作,并形成制度。各市(地)要按照不同经济区域,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乡(镇),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点。积极推行农民负担卡制度。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严禁各地在具体执行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出征收范围。未经省政府或中央、省两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有关农民负担的规定,一律无效。凡涉及主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整,在政策出台前应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各市(地)、县党委、政府(行署)要关心和重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人员,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搞好凭证执法,大胆开展工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农业厅

                            省农村政策研究室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物价局

                            省政府法制局

                         199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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