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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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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53号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2001-08-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厅、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切实改善道路运输行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以及交通部交公路发〔2000〕6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

  根据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运输安全质量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实施。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1.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9月底前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各地未按规定擅自出台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2.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客货运输站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联托运收费、货运代理收费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各级交通部门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加强运输企业管理,打击非法营运,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强化对道路客货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活动,整顿道路运输秩序。对未按规定领取有关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旅客、货主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问题,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力争在整顿后,服务质量有明显改观,投诉率有较大降低。

  2.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搞好运力调控,防止车辆运力的盲目增长,减少车辆相向空驶、制止恶性竞争。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客货运企业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审验,做好客运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工作,通过提高开业条件,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经营。

  3.要严厉打击客运市场中“拉客、宰客、甩客、兜客、卖客”、途中带货、客货混装、兜圈等严重损害旅客利益的违章、违法经营行为。

  4.货运市场重点是清理货运代理市场和零担线路专营,严厉打击中间盘剥、垄断货源、欺行霸市以及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便利条件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

  (三)停止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出让。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实行客运线路和货运配载专线等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或拍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或拍卖,并已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或拍卖费用的,期满后必须立即停止。对擅自有偿出让经营权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对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要按涉及的区域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按照企业资质、车辆档次、设施设备、服务承诺等条件择优选定经营者。禁止对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所取得的客运线路、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的私自转让、倒卖炒卖,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

  (四)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

  1.交通部门要认真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驾驶员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营运车辆驾驶员的职业培训和从业资质

管理;对站务员、乘务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2.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客运站(场)门检、例检和搬运装卸业管理,严把超载源头关,预防并减少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坚决禁止简三轮(含农用三卡)从事客运的基础上,从2003年5月1日起,所有农用车一律不得再从事客运。对使用淘汰、报废车辆从事客运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3.各级公安部门要在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认真做好打击车匪路霸和整顿车站周围及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交通、治安秩序的工作。对严重超载、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必须终止其运行,强制卸载,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工作,并加强对各市、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省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交通部门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县(市、区)清理整顿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二)时间安排。2001年8月,各地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同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取得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2001年9月至12月底,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

  (三)信息通报和检查验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清理整顿工作动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信息交流,认真总结经验,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验验收情况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要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对各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全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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