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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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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9-29

  【生效日期】1995-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

(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具体规定

(浙政办纪〔1995〕1号1995年9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两个“五条规定”作出的补充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省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现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一)到本省市(地)县调研、协调工作及执行其他公务,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待。对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超标准招待,要自觉予以谢绝。

  (二)在办文、办会、办事及办理其他业务工作过程中,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

  (三)到本厅直属单位指导、检查工作,不得接受宴请。确需就餐的,按规定吃工作餐。

  (四)接待本省及省外单位来杭联系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一)不准参加任何单位组织的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要求、授意下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用公款为个人或本单位支付娱乐活动费用。

  (四)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联谊庆祝等文娱活动。

  (五)不准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开业、庆典等应酬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者,应由秘书处按正常办事程序统一安排,并报经厅领导批准。

 三、加强教育、督促检查,确保落实

  (一)机关党委和各处室行政领导、支部书记要经常组织学习中纪委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廉政、勤政教育,对本规定要定期对照检查。

  (二)在廉洁自律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树立自身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三)机关党委、厅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履行教育、监督的职能。对本厅及直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厅。

  (四)对违反中纪委规定者,要严格纪律。对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从严处理,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调离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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