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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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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衢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4-06

  【生效日期】2002-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四月六日   

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案(试行)

����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协调和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专门机构和场所,是行政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以及为各类经济主体和群众服务的载体。为了保证"中心"规范、高效、透明运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的主要职能

����"中心"主要承担市本级管辖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企业注册等职能,面向申办对象公开办理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及其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事项。

����(一)集中公开办理市级权限范围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外商投资等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公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相关的前置审批事项。

����(三)集中公开办理"中心"常驻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审批、审核、核准事项。

����(四)受理各类投资政策及政府部门现行文件(除国家规定保密的以外)的咨询、查阅、释疑等事项。

����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进驻本"中心",受理各类经济主体和群众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以及对进驻"中心"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履行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责。

����二、"中心"的运作方式

����(一)"中心"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1、一门受理。即每一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窗口一家受理。受理窗口应当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确定受理件类别,并向申办人出具受理单和一次性说明办理程序、相关部门、需要申报的材料等事项。

����2、抄告相关。即主办部门受理申报件后,按规定格式把申办要素输入电脑。对有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按照并联审批的工作程序和方式由主办部门通知相关部门。

����3、内部运作。即并联审批项目,由主办部门组织进行联合审批,协办部门在承诺期内出具批文(证)提交主办部门;由一个部门内多环节审批的项目由承办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审批或联合审批,但对外只能一个环节。

����4、限时办结。即各职能部门按操作流程和承诺的办理时限办结审批事项,无特殊理由且未事先说明的超时视为默认。

����(二)具体运作程序

����"中心"按投资项目、企业注册两大类设置办理程序,其中投资项目根据投资主体、规模等指标分类,分别设置项目申办最简流程,由"中心"管理办公室以简明直观的方式在大厅公示。进入中心的部门,根据本单位行政审批的项目、内容、程序、条件、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制作办事指南,向经济主体和群众公开和作出服务承诺。

����(三)相关制度

����1、窗口式服务制。"中心"设咨询窗口、办事窗口、代理服务窗口、委托办理窗口、收费窗口、商务中心和投诉中心,组成完整的服务体系。

����2、申报事项分类管理制。在"中心"办理的所有审批、审核、核准事项,根据申办事项的性质分成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三大类。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需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收件后要按照工作程序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具有前置条件的事项、重大项目或服务对象的申请需要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为联办件,实行并联审批制。

����3、并联审批制。凡属联办事项,都要确定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并联审批的方式组织运作。对于前置审批,由主办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主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踏勘和审核;对于复杂审批,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各部门要根据"中心"制订的申办事项流程图规定的办理程序、环节和时限,通过内部运作办结。

����4、网上审批制。"中心"建立计算机局域网,具有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服务窗口受理后输入计算机并传送给相关部门服务窗口,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按办理程序、时限办结并回复主办部门。部分特殊审批事项,由"中心"主办部门服务窗口与相关部门计算机网络链接,及时办理有关审批、审核、核准事项。

����5、代理服务制。"中心"设代理服务窗口,对外商和外地来衢的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人自愿委托办理的事项,提供全过程"保姆式"服务。

����6、委托办理制。"中心"设委托办理窗口,受相关部门委托,负责受理职能涉及的相关申办事项,并告知相关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7、告知责任制。各进驻部门办事窗口对备案事项或虽经审批、核准但需要事后监管的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告知申办对象准许从事某种行为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标准,并由申办人签字承诺,有关部门负责事后监管。

����8、政务公开制。各进驻部门要具体完整地公开办事流程,明确申报事项所需的材料、条件、要求和收费规定等,通过设置公告栏或印制"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布并作出明确承诺。

����9、服务承诺制。各进驻部门对所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服务承诺。对申办对象提出的涉及相关部门并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受理申请的服务窗口当场初审并出具承诺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审批时限,为申办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10、事项办结评价制。"中心"建立办结事项群众评价制度,由申办对象对服务窗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满意程度等进行评价,"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群众评价情况进行综合。综合评价情况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和部门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11、失职追究制。进入"中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办事程序、办理时限以及"中心"制定的工作规则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对不执行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或违反"中心"管理规定的,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三、"中心"的管理体制

����设立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中心"的日常管理,并通过以下制度实施协调和管理工作:

����(一)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中心成员单位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研究确定"中心"建设、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每半月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驻"中心"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日常管理问题和部门提交的有关协调事项。

����(二)协调会议制度。按"小事不出窗口,一般事不出中心"的要求强化协调职能。一般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需提交"中心"协调的由主办部门与"中心"管理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部门职能交叉的审批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协调会议讨论决定。协调会议不定期举行,原则上在"中心"召开。

����(三)领导察访制度。为加强对"中心"的领导,督促各部门尽心尽职、齐心协力地开展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定期到"中心"察访,研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四)考核奖惩制。为保证"中心"规范、有序地运作,"中心"管理办公室制订监督考核制度、考勤制度和各窗口办理情况定期汇总制度等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奖,各部门应以"中心"考核结果为依据。市财政和驻"中心"各部门每年另划一部分资金给"中心",用于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奖励。

����四、进驻"中心"的部门及其职责

����进驻"中心"的部门按业务量大小分为常驻部门和相关部门。

����(一)常驻部门及其职责

����1、市计委:牵头组织办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初设会审,负责协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核,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2、市经委:牵头组织办理工业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初设会审,负责协调工业技改项目各审批环节的有关审批事项;办理本部门其它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3、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办理房地产项目初设会审,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项目各审批环节的有关审批事项;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初设会审及有关涉及城市管理事项的审批;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4、市工商局:办理各类企业注册登记,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前置并联审批;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办理城市交通、道路方面的有关审批;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涉及的前置审批;办理出入境人员签证的审批;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除进入公安车管中心、户籍中心的事项外)。

����6、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一书二证",按有关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参与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设会审;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7、市国土局:负责房地产开发地块的招投标;参与建设项目有关可研和初设会审;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8、市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参与建设项目可研及初设会审;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9、市卫生局:参与办理建设项目涉及卫生监督方面有关审批;办理企业登记涉及卫生许可的前置审批;办理本部门的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10、市文化局:参与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有关的初设会审;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涉及的前置审核、核准事项;负责办理本部门其它有关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11、市水利局:组织重大水利工程技术方案审批;参与相关的建设项目初设会审;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12、市消防支队:负责办理建筑(装修)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审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许可证》和《准运证》申领的核准;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事项。

����13、市烟草局:负责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负责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涉及的审核事项;办理本部门其他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14、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办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评估(立项)、初设会审、开工报告、综合验收;办理公路、航运、路政等有关审批、核准事项;办理本部门其他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15、市人劳局:负责办理职业介绍机构、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审批;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筹集的审核和市级各事业单位登记、注销、公告的核准;办理本部门其他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事项。

����16、市开发区:负责办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立项审批;办理本部门的其它审批、审核、核准事项。

����17、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修理等安全条件的审批、审核事项;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核准事项;受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18、市药品监管局:负责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审批;办理本部门其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19、市人防办:负责办理本市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办理本市现有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改造、报废审批。

����20、市气象局: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施放低空飘浮物单位和个人技术资格认定;办理本部门其它的审核、核准、备案事项。

����21、市监察局:负责对进驻"中心"各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受理企业、群众的投诉;参与对驻"中心"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评议。

����22、银行:在"中心"设立分理处,负责代理进驻"中心"部门各类行政性收费并转入财政专户;办理企业登记有关费用的结算业务。

����(二)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市外经贸局、广电局、科技局、物价局、旅游局、民政局、林业局等为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必须进入"中心",由委托办理窗口代为受理,相关部门定期到"中心"现场办结或在承诺期限内以其它方式办结。

����五、对进驻"中心"部门的要求

����(一)进驻"中心"的各行政部门是行政审批事项的执法主体。

����(二)进驻"中心"各部门都要派遣足够的业务骨干,并明确安排1名分管领导或业务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在"中心"的工作。各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身份性质不变,人事关系不转,一般定岗1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换。窗口工作人员受原单位领导,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的指导和管理。

����(三)常驻部门在"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负责办理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并关闭本单位的原有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相关部门进"中心"的审批事项,由委托办理窗口代为收件,并以抄告单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答复。

����(四)进"中心"各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运作规范制订具体的审批工作流程,并按申报项目对应的程序进行办理。投资项目的各类审查会议,包括规划方案审查会议、建设条件的论证会议、项目的可研(立项)会议、初设会审会议等(除需进行实地踏勘外)都要在"中心"举行。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种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各部门必须根据进"中心"的审批职能和运作要求,对部门内部处室之间、分管领导之间的职能分工和权限作必要调整,将审批权移交给派驻"中心"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单位对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充分授权,保证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一律在"中心"受理,大部分事项在"中心"现场办理。"中心"现场确实无法办理的,由窗口人员负责全过程流转,按承诺期限办结并答复。为方便窗口办理,相关部门对事务性、程序性事项可启用本部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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