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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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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杭州市

  【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2〕124号

  【发布日期】2002-06-19

  【生效日期】2002-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

杭州市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打响“游在杭州、学在杭州、住在杭州、创业在杭州”的品牌,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现就加强我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推进“蓝天”工程,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市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空气功能区达标方案,2002-2006年我市市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为:

  2002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城市环境空气功能区阶段目标,市区环境空气指数优级天数达到40天以上,良级天数达到245天以上。

  至2004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初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指数优级天数达到50天以上,良级天数达到250天以上。

  至2006年,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西湖风景名胜区环境空气质量基本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市区环境空气指数优级天数达到60天以上,良级天数达到260天以上。

  二、控制环境空气污染的具体措施

  为实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阶段性目标,根据我市大气污染特点,应重点解决好煤烟污染(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等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控制煤烟(工业污染)污染。

  1、加快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我市划分了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按照分块分期实施的原则,分近、中、远三期,限期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等中低架源;加快天然气引进步伐,实现能源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气体燃料与电的比例,使其逐步成为市区的主要能源。禁燃区范围内7兆瓦以下(含7兆瓦)小型供热锅炉,应逐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到2006年底全市建成区实现“禁燃区”(除公用热电企业外)。

  2、实施大气环境污染控制分区控制规划。根据分区控制、分类指导的原则,以西湖风景名胜区达标为核心,由近至远,分区控制,将我市市区分为工业严格限制区、工业限制区、控制性发展区和重点发展区,严格执行产业发展导向政策和“三同时”规定,严把选址、达标和总量控制关。要通过大气分区规划,进一步加大产业布局调整的力度,迁移或关停分布在风景区、城市中心区及其周边的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对经批准近期无法迁移的,必须予以治理并达到环保总量控制标准。

  3、实施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工业污染源实施空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尤其是要把好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前置审批关,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内。

  4、淘汰手工投煤方式。单台容量在1.4兆瓦以上的正转链条炉排锅炉,要逐步推广采用节煤分层燃烧技术;国家已明令淘汰,现正在使用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等供热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7兆瓦以上(含7兆瓦)的锅炉必须采取脱硫措施,实施烟尘烟气在线监测,至2002年完成70%,2003年全部完成。设计除尘效率在90%以下的锅炉除尘器,不允许作为单级除尘装置使用。

  5、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有关的规划,坚决限期淘汰目录中所列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工艺和产品。

  6、市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落叶和伪劣商品,禁止马路餐桌、露天烧烤。

  7、开展油烟废气整治工作,严格控制餐饮业排放油烟废气。

  (二)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建筑施工,拆迁工地,道路、桥梁及河道整治施工,公用设施施工,运输)扬尘、道路扬尘、露天堆场及货物扬尘的管理,实施城市环保绿色工程,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1、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城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建筑工地必须按市政府《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和《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执行,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要大力推进创建“绿色工地”工作,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做到“施工文明化、运输密闭化、进出水槽化、物料覆盖化,场地砼硬化”。

  建设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档,土堆、料堆要有遮盖;施工道路要硬化,工地出口以内应用混凝土硬化,出入口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并派专人冲洗运输车辆轮胎,使车辆不带泥沙驶出工地;高层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用容器采取垂直清运,高空作业严禁凌空抛撒及乱倒乱卸;装卸渣土严禁凌空抛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地路面工作;要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有搅拌机的,必须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

  加大对拆迁工地监管和对拆房队伍资质审查、考核的力度。拆迁工地在动工前必须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落实“三防”(防扬散、防泄漏、防遗弃)措施,无防扬尘污染措施的,不得擅自进行拆迁作业。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洒水;拆迁后,应立即进行简易绿化;没有条件的,应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市政、道路施工应实施封闭式施工,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治扬尘,严禁在车行道上堆放施工弃土;施工现场要经常保持整洁,工程弃土要及时予以清运;施工进出行人通道要保持整洁、平整、通畅,定时洒水不产生扬尘。

  2、防治道路扬尘污染。对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按照《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卫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提高道路机扫率。至2002年机扫率达到40%;2004年达到50%;2006年达到70%。改进城市道路清扫方式,将干式清扫变为湿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生活废弃物要及时组织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实行“门前三包”,控制人行道扬尘。建成区沿街各单位要负责做到门前至路沿石无浮尘和垃圾,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签订责任书。

  3、防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对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渣土、煤炭、沙石、垃圾等)和货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4、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造绿地率要分别达到30%和25%,杜绝违法占用绿地。加强城市人行步道和街巷路硬覆盖,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对确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要采取铺装水泥砖、石砖、透气砖等综合措施,减少扬尘量。城市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的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的比率不低于15%。2006年以前,力争每年新建林(绿)地500万平方米以上,年提高绿化覆盖率1-2个百分点。

  加强河道两岸绿化建设。按规划要求落实河道两侧绿化带,确保实现城市内河两侧15米绿化带、上塘河两侧20米绿化带、运河两侧30米绿化带的建设目标。

  完善外环线防护林带配套工程。加快绕城公路两侧500米宽(外侧约100米环状林带和内侧约400米宽的绿化带)的绿化建设,合理配置大型环形绿色带。

  建设绿色通道。重点实施铁路两侧和沪杭、杭甬、杭金衢、杭宁等高速公路和104、320国道等两侧的30-100米绿化带建设,以及入城主干道的绿化建设。

  严格限制填垫和开发城市周边湿地。从2002年起,未经批准不得填垫市内及周边的水面。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地铁、高架轻轨等)的建设。对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客运主体实行优惠优先政策,使其具有发展的活力和足够的发展空间。

  2、认真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新标准,实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源头控制。

  3、积极推行“绿色交通”,淘汰燃油残疾车和燃油助动车,鼓励发展电动车和使用天然气(CNG)的机动车。根据城市规划,结合交通环境容量,合理控制中心区公共建筑的密度,合理调整中心区的人口密度。

  4、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可根据环境容量对进入城市中心区的机动车实施总量控制。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初检、年检和抽查检测工作。对初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年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抽查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暂扣驾驶证副证,并责令其限期治理,经复测达标后再予以发还。

  加强对道路上冒黑烟、蓝烟超标车辆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加强对延缓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

  5、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销售不符合车用无铅汽油国家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6、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要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监督管理动态数据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杭州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要不断增强市民的环境意识和保护环境、爱我蓝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动员全社会参与实施蓝天工程。要向社会公布蓝天工程的总目标、阶段目标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工程项目,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各大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围绕蓝天工程的重点工作,分阶段掀起专题宣传的高潮。

  (三)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污。

  要严格执行扬尘污染控制,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等有关规定,抓紧制订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各责任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环境监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严格依法处罚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的行为。

  (四)加强环境科学研究,提高监测水平。

  要多方合作积极开展高层次、大范围的控制大气污染的技术方案、技术政策、经济政策的研究,解析大气污染源源头,研究治理措施;集中优势力量,对烟气脱硫、机动车清洁燃料改造、清洁生产等技术进行攻关;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筛选和推广,建设一批示范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产品、工程设计和施工、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五)实施政策倾斜,加大环保投入。

  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环境规划的相互衔接,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功能规划布局,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倾斜力度。

  各级政府应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理顺体制,加大行政监督监察力度。

  应将“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市环保部门要对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落实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目标责任情况,每年进行两次监督和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措施或完成任务的,应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移交行政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并及时将监察情况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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