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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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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8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1]59号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2001-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甬政发〔20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于2000年12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既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贯彻实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对于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的权威和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加强从严治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并狠抓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使群众学会通过法定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

  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是做好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当前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市的行政执法状况,在年内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我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尽快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市政府法制局要做好全市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本地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加强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审查,具体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172号)执行。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月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也必须将决定书按月报市政府备案。

  上述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部门未设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由办公室(综合处室)负责。具体备案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各地、各部门应当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作出的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各县(市)、区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县(市)、区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和行政执法协调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于各类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进行举报、控告。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事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查处制度,依法积极组织查处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力度,对市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各县(市)、区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可由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五)规范政府监督处理程序。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监督人员应当出示省政府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现被监督的行政机关有违反《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其限期纠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落实有关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的;不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经催报仍不改正的;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以及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予改正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报请同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对国务院所属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机构以及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也要进行监督。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

  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省政府文件的明确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包括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内的整个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行专门研究和部署,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并在6月20日前,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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