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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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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 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1]45号

  【发布日期】2001-07-06

  【生效日期】2001-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计委、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全力推进新世纪人才工程,努力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保证,现就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

  紧紧围绕浙江新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扩大现有流动站的规模,重点加强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现代农业、环保、城市管理与规划、经济管理与金融等学科的流动站建设;重视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流动站的建设。要采取多种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进站从事科研工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要加强与省外建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通过挂靠、联合建站或设立分站等形式,加快培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二、大力发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今后一个时期,在争取人事部扩大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规模的同时,要积极创办一批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使更多具有研究实力和条件、有充足科研课题以及能够作为长期培养基地的大型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时,要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立综合服务性的博士后工作站,使工作站成为区内企业发展的“智囊团”和提高企业科技含量的服务站,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加快发展。

  大力支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开发事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设站企业的指导与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设站企业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鼓励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投标,并在立项、推荐列入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设站企业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流动站的联合,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和良好的科研、生活环境为依托,大力引进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增强企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吸引力,使他们更好地为企业和本地经济建设服务。

  进一步发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逐步形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机制,通过博士后制度,推动产学研结合、使生产、科研紧密联系,把人才培养、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企业技术进步等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不断丰富创新博士后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努力拓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领域

  进一步探索开发利用博士后人才资源的新途径,充分发挥博士后群体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省博士后联谊会的指导和协调,积极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在办好现有博士后科研开发基地、巩固发展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产业特点,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为依托,以重大科研项目为重点,从需要和可能出发,积极创办各种有利于发挥博士后作用的有效载体,吸引更多的人才智力和技术,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科技、人才和经济的紧密结合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努力使浙江成为全国博士后科研成果的孵化中心和产学研结合的示范基地。要注重实效,经常性地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深入各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博士后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参与创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和农民提供科技服务,推动区域支柱产业的提升改造,促进区域经济科技进步。积极组织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对重大讨论和问题的研究。要及时提供科技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科技动态、政策法规等信息,搞好服务,逐步建立博士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一整套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博士后工作创造良好的空间和环境。

 四、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创新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吸引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创业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携带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优先给予种子基金、申报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扶持。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博士后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扶持博士后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

  要积极提供条件,优先安排部分出站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发达国家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确保其来去自由。

  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留在浙江工作的,按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199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广泛筹集资金,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力度

  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新世界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国内优秀应届博士生和海外留学博士科研项目;奖励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创业的一次性安家费。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根据财力可能安排一部分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引导和鼓励各设站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的深入发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三个一部分”原则,积极争取并落实博士后公寓建设配套经费,加快我省博士后公寓的建设,切实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六、逐步建立和完善博士后工作的激励机制

  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奖励优秀博士后的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候选人;推荐、申报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候选人;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七、切实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加快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发挥我省作为经济大省的优势,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努力提升我省博士后工作的水平。同时,要加大博士后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博士后工作的成果,激发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博士后工作的氛围,为我省博士后事业的深入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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