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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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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 监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4]102号

  【发布日期】1994-07-05

  【生效日期】1994-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

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

价格监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1994〕10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国发〔1994〕16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国务院通知的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监审范围和方式

  我省实施价格监审的项目在国务院规定的20种基础上,增加杂交米、鲜菜、豆制品和居民生活用电4项(见附件)。凡生产、经营和提供属于监审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均应按国务院和本通知的规定接受监审。

  价格监审主要通过对调价行为实行申报与审核的方式进行。为了既有效实施对价格的监审,又便于企业根据市场变化灵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可区别不同商品情况,对少数监审商品实行差率管理,制定指导性进销差率或批零差率。

 二、监审权限

  1、监审项目中属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继续按价格管理权限办理,并受省物价局的监审。

  属省管理的粮食、食盐、居民生活用电、学杂费、医疗费、省级托儿费以及杭州、宁波计划内液化石油气和生活用管道煤气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调整。

  属省委托或授权各地管理的生活用煤、居民住房租金、生活用自来水、市内公交费和市、县本级托儿费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需要调整价格时,由各市、地、县物价局报省物价局审核。

  2、监审项目中属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分别品种,采取省、市(地)、县分级监审。

  国有粮食企业的食油零售价格,由省、市(地)两级监审,其中:市(地)所在地调价,由市(地)物价局向省物价局申报;县(市)调价,由县(市)物价局向市(地)物价局申报。

  计划外民用液化石油气由各地监审,实行差率管理。

  省产洗衣粉的产地厂、销价格由省物价局监审,企业调价需向当地物价局申报,由当地物价局审核后再向省物价局申报;外地调入洗衣粉的销售价格,由各地物价局监审。

  食糖、猪肉、豆制品由各地监审,实行差率管理,其指导性进销差率或批零差率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允许适当浮动。

  鲜菜、鲜蛋、牛奶、酱油由各地监审,自行选择监审方式。

 三、调价申报与审核

  监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需调整时,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和价格管理部门,必须按监审权限的规定提前提出申报,其中属省物价局监审的,需在调价前10天送达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在接到申报后一星期内给予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将审核意见通知申报单位;属各地监审的,其申报、审核时间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凡逾期不予答复的,申报单位可按申报内容自行调价。

  调价申报的内容包括:调价品种、现行价格及起始时间、拟调价格、调价时间、调价理由以及调价品种的成本和产销情况等。为便于掌握各地的价格变动情况,各地物价部门要对监审项目的调价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抄报省物价局。

 四、对价格的引导、干预和监测

  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措施,是实施价格监审的有效保证。各级政府都要加快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并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必要的粮、油、肉、糖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加强对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以及储备商品吞吐调节的管理,完善调控制度,努力发挥其稳定市场、平抑价格的作用。

  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监审项目价格的管理力度,在市场物价波动过大时,物价部门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对食油、猪肉、豆制品、鲜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临时性限价措施。必要时还可对直接影响粮、油和副食品价格的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用柴油、农排用电和重要农机具等农资价格进行管理和干预,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

  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制度。各地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对监审项目的市场价格进行定期、定点监测,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其趋势,研究提出对策,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价格监审的实施

  各市、地、县政府(行署)可根据国务院和本通知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增加监审品种,明确代表品规格,规定具体监审方式和有关操作办法。

  在实施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支持物价部门行使其监审管理职能,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落实必要的经费,以保证价格监审工作顺利实施。

  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    浙江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项目

─────────┬──────┬─────────┬─────────

 监 审 品 种 │ 代表品  │ 价 格 形 式 │监 审 办 法

         │ 规格等级 │         │

─────────┼──────┼─────────┼─────────1、面粉      │特一    │零售价格     │  省管价格

2、籼米      │标一    │   ″     │     ″

3、粳米      │标一    │   ″     │     ″

4、杂交米     │标一    │   ″     │     ″

5、食油(菜籽油) │二级、色拉油│零售价格或最高限价│省监审市、地所在地

         │      │         │,市、地监审县(市

         │      │         │)

6、猪肉      │去骨腿肉  │经营差率     │  各地监审

         │夹心、条肉 │或最高限价    │

         │全精肉   │         │

7、鲜蛋      │鸡蛋、鸭蛋 │   ″     │    ″

8、鲜菜      │根据不同季节│   ″     │    ″

         │确定大宗品种│         │

9、豆制品     │大宗品种  │   ″     │    ″

10、牛奶     │户订鲜牛奶 │出厂价、零售价  │    ″

11、食盐     │      │零售价      │  省管价格

12、食糖     │白砂糖   │经营差率     │  各地监审

13、酱油     │      │出厂价、零售价  │    ″    14、洗衣粉    │省产    │产地厂、销价   │   省监审

         │调入    │批、零价格    │  各地监审

15、生活用煤   │      │供应价、零售价  │   省监审

16、液化石油气  │计划内   │出厂价、零售价  │  省管价格

         │计划外   │经营差率     │  各地监审

17、生活用管道煤气│杭州管道煤气│供应价格     │  省管价格

18、房租     │居民住房租金│租金标准     │   省监审

19、生活用自来水 │      │供应价格     │    ″

20、居民生活用电 │      │销售价格     │  省管价格

21、学杂费    │      │收费标准     │  省管收费标准

22、托儿费    │      │   ″     │  分级监审

23、医疗费    │      │   ″     │  省管收费标准

24、市内公交费  │      │   ″     │省监审市、地所在地

         │      │         │市、地监审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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