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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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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102

  【发布文号】浙政发[1994]198号

  【发布日期】1994-12-08

  【生效日期】1994-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

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1994〕1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工作,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将我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搞好供求总量平衡

  农资需求与供给总量平衡,是稳定农资市场与农资生产的基础。农资供求总量平衡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地)、县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责地组织好供求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努力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省供销社、农业厅每年要对全省下一年度的农资需求及早进行预测,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需求总量、分品种需求量以及品种调剂和运销方案建议;省石化厅、二轻总公司要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总需求,结合企业生产状况,提出下一年度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生产计划建议;省计经委在汇总和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初编制总量平衡计划(包括进口计划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货源的落实工作。

  为了做好农资的生产、收购、调运和供应工作,省计经委要负责协调镇化、衢化、宁波港的化肥等农资的铁路运输,省供销社农资公司要做好与有关运输部门的具体衔接工作。

 二、实行省级调控和分级储备制度

  为确保化肥供求总量和地区平衡,在化肥资源短缺的情况下,镇化生产的尿素、衢化生产的尿素和碳铵属省收购部分,中央调拨给省的化肥以及地方组织进口的化肥资源,由省直接调控。省收购的镇化、衢化产尿素,主要按粮食定购任务和粮田面积安排到县。地方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市县掌握调控。

  根据农资产品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各级农资经营部门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储备。同时,为稳定市场,保证救灾急需和保持企业正常生产,建立省、县及化肥生产企业三级储备制度。其中化肥储备,省级以优质化肥为主,县和化肥生产企业重点搞好小氮肥的储备。

  1995年省级储备的优质化肥不少于10万标吨,农药1000万元,农膜500吨。具体品种由省供销社农资公司商省农业厅安排并负责执行。其中优质化肥资源从收购镇化、衢化生产的尿素以及进口化肥解决。县级农资储备,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小化肥生产企业的化肥储备数量,由其当地主管部门确定。省、县级农资储备所需的资金,分别由省、县农业银行安排贷款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储备所需的贷款,由当地工商银行安排解决。储备费用和利息按实结算,分别从省、县级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中解决,或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改进调拨供应办法

  为减少流通环节,省级调拨的农资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地级农资公司为满足当地需要自行采购的农资实行地级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批零结合的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为避免盲目进货,平衡供求,控制过高价格,各市地县自行组织尿素货源,应事先报省农资公司。

  宁波市所需的化肥等农资仍按原省市商定的比例及供货办法执行。

  地方小化肥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生产企业所在地供销社农资公司要积极支工促产,合理配置资源,减少经营环节。

 四、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要继续发挥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农资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三站”(即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农药、农膜,可由县供销社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农业“三站”在供应农资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中央调拨和省内镇化、衢化生产的尿素、碳铵等属省直接调控的优质化肥,全部交由省供销社农资公司经营。国家计委下达的地方进口化肥、农药配额,由省计经委下达给省供销社农资公司执行。经营化肥、农药、农膜所需的贷款,有关银行要优先安排解决。

  镇化自销尿素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衢化尿素、碳铵自销数量原则上也按销售量的10%确定,具体自销比例由省有关部门会同衢化研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镇化、衢化优质化肥的自销,须在完成国家和省收购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基层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现有的农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或变更登记。要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五、加强农资价格管理和监督

  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同时要严格监审。

  镇化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价格执行,衢化生产的尿素、碳铵出厂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中准价格和淡旺季的上下浮动幅度。镇化、衢化自销化肥的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不高于当地同质国产化肥零售价格的原则确定。地方小化肥产品的出厂价格,由市地物价部门按照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确定。

  省农资公司的化肥调拨价格,由省物价局分别核定到县,省农资公司实行送货制。

  化肥的零售价格,与粮食定购任务、粮田面积等挂钩的化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其他化肥,根据省调拨价或自行组织的进货价,加国家和省规定的经营差率和合理运杂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对不同渠道购入的化肥,可以实行综合价;也可以按省内生产化肥、进口化肥和自行采购化肥,分别核定零售价格。在一个县的范围内,要努力保持零售价格的基本稳定,并做到一年一定或两定。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经营差率的具体分配比例或基层供销社的代销手续费率,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销社确定。

  为平抑市场价格,减少市场风险,分级建立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化肥调拨价或零售价与实际进货成本(包括进价和经营差率、合理运杂费)的价差,分别作为省、县级价格风险基金,盈余时专户储存,亏损时专项补贴,由物价、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农药、农膜价格管理原则上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从1995年起,由省物价局再确定一至两个用量大的农药品种实行国家定价。对试销期届满的农药,由省物价局确定其定价形式。对农膜的出厂、调拨和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按有关规定核定。

  化肥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加收其他费用。要提高价格的透明度,实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农资产品价格监审和测报制度,及时掌握农资价格动态。

 六、强化组织领导工作

  农资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级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要积极扶持农资生产,优先安排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料、能源。对生产和经营企业所需的资金,金融部门要给予重点保证。为了加强对农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国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省农资协调小组,各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问题。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密切配合,妥善安排,切实保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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